《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违反法律的,除非已由雇主在起诉前已对相关程序进行补正,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徐汇区律师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成立工会组织的,劳动合同解除时,应通知工会,否则即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没有争议。但是如果雇主未成立工会,是否需要通知工会,近几年各地的主流观点是,应通知工会,但少数地区则认为不必通知工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和适用》的最新观点认为,“即使在基层工会还没有成立,同时,要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程序,即告知和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或者向工会委员会征求意见的途径。”并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前或仲裁过程中,仲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的有关程序,应当准许。
【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如果雇主未成立工会组织,雇主应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该如何通知?该条中明文规定,“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工会,但没有规定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的雇主,是否还需要事先通知,这对尚未成立工会的雇主来说,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雇主任意解除劳动合同。雇主未成立工会,可能有许多特殊原因,但是,雇主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告知和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这既是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的法定程序,也是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生存权的保障。因此,即便是在基层工会还没有成立的情况下,也应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程序,即:告知和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或者到地方工会联合会咨询。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没有工会的雇主也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事先通知同级有关工会组织的判例。反之,如果雇主没有成立工会,就免除通知义务,将会助长雇主抵制工会成立之风,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徐汇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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