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五年三月,慕容博退伍,同年六月,调到上海市一家酒厂工作,后调到市广播电视局工作,2014年退休前系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职工。
“慕容博申请”、“退伍军人证”、“安置落户介绍信”,一、二代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户口簿》及相关考核评价表中的出生年月证明,一、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考核考核表中的出生年月号。没有查到慕容博在参军前的户籍资料和出生证明资料。2014年4月22日,慕容博所在单位将慕容博的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提交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2014年四月二十三日,公司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提交慕容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单A4—1)。2014年四月二十八日,慕容博收到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参保人员退休金待遇审批表》及公司《退休审批表》,通知。2014年6月21日,慕容博不服,认为自己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4年8月19日,省政府发布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为办理慕容博退休和退休金时,维护人力资源厅对慕容博出生时间的确定,并且由此做出的“参保人员退休待遇审批表”。
2014年12月22日,慕容博对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上海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中等法院:身份证与档案所记录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退休年龄以本人档案第一次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经初审,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海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决定对其进行退休审批。他的第一代身份证记录了慕容博的年龄虽然是1955年4月29日,但是他的身份证签发日期是1987年10月,而他的档案是1969年12月。如果个人身份证和档案所记录的出生时间有差异,可以参考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停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上《通知》虽是关于企业职工提早退休的规范性文件,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该《通知》至今仍有效。所以不能认定人力资源厅在本次退休审批中适用法律错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审批程序不规范,但审批结果并无不妥。对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慕容博认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明,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消,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一审法院遂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慕容博的诉讼请求。他对此不服,向上海宝山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高等法院:一次审理正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确定的退休年龄没有问题《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经上海宝山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职责范围内就有关职工退休问题下达的规范性文件,正是该办法的具体适用解释,与上位法不冲突,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应当承认其效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审批程序发现慕容博档案中所记录的出生时间不同,“兵役登记申请表”和“政审登记表”中记录的出生时间为1954年4月29日,它的档案最先记录了出生时间,其它资料记录的都是1955年4月29日。按照《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早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力资源厅认定,慕容博退休起算时间为1954年4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二审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复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出生日期的认定严重不符合客观事实,最高法院为我做主啊!
对二审判决,慕容博不服一,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重审案件或发回重审。关键的事实和原因是: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我的出生日期作出决定,《关于贯彻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国务院关于职工退休的规定,退休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名男性年满六十岁,女性年满五十岁,有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法定退休年龄)等法律、法规。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出生日期的确定严重不符合客观事实,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第63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文件中首次记录的出生日期非本人填写,不代表申请人主观意志,责任由本人承担,后果显然有失公正。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参保人员退休金核发申请表》中更改本人出生年月属,超出法定权限,违反行政法关于“有权就有行政,无授权则无行政”的基本原则。由此作出的“正常退休”审批决定,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4.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28号文第三条规定:“没有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依据”。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发(1999)8号文件没有被列入人社部颁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因此,它不再作为管理依据。
如果身份证与档案所记录的出生时间不符,则应根据本人档案中第一次记录的出生时间确定退休时间。最高院裁定:复审申请人慕容博申请更正其档案中出生日期冲突记录,但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停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处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员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和员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如身份证与档案上所记录的出生时间不符,则以本人档案第一次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关于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清理对象为规章,劳动部发(1999)8号文件属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务院规章清理的范围,慕容博认为,劳社部发(1999)8号文没有上位法基础,系经国务院清理的规章属于无效申请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劳社部发(1999)8号文关于开始计算的退休时间,是为了规范确定职工的退休时间,如个人身份证与档案上所记录的出生时间不符,则以本人档案中第一次记录的出生时间为准,而非确认其身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无冲突。故人社厅决定,慕容博于1954年4月29日退休,没有提出异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决定批准退休。通过慕容博的退休证,经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符合职工退休审批程序。因此,慕容博申请再审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的。鉴于此,慕容博提出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拒绝了慕容博的复审请求。 上海宝山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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