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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律师谈未及时参加生育保险应赔偿

时间:2021-12-11 08:56 点击: 关键词:徐汇区华东理工律师,公司生育保险,上海徐汇区律

  今年三月,贾某被上海徐汇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聘为会计人员。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按时参加社会保险。上海徐汇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为贾某正常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2019年11月4日,贾某因分娩而开始产假,并于2019年11月14日顺利产子。1月9日,贾某在其休产假188天后休假。休产假期间,上海徐汇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未向贾某发放任何抚恤金,且截至生育之日为止未缴纳12个月的生育保险,根据当地的生育保险政策,该保险基金无法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产假结束后,贾某就没回单位工作。6月10日,贾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上海徐汇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其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贾某每月可报销医疗费用达5743.62元,而每月的生育津贴标准是4164元。
 

华东理工律师谈未及时参加生育保险应赔偿
 

  争议焦点:企业界自己是否应当向贾某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定由上海徐汇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贾某生育保险待遇共计31838.02元,其中生育津贴26094.40元(4164元)。
 

  案情解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取;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女工产前工资发放。当地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在生育保险关系转嫁之前12个月内按时足额缴费,并在连续缴费12个月之后,如果已经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由于截至贾某生孩子的日期、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本案件不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应当指出,造成此结果的原因是上海徐汇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在贾某上任时,未及时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因此,按照规定,应由上海徐汇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贾某应得的生育保险待遇。
 

  上海华东理工律师提示孕产保险是一项保障妇女基本权益、为生育人员提供经济、物质方面的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女性的关怀。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生育保险的重要性,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依法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坚决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上海徐汇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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