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通过私人账户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始终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建立?上海劳动律师分析下面案例。
案例简介
原告表示,他于2012年10月29日加入被告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但通过私人账户支付工资。被告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工资表和社会保障支付记录进行证明。原告银行账户显示,2013年4月至2013年5月,周账户将资金转入原告账户。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傅账户将资金转入原告账户。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马账户将资金转入原告账户。
经调查,2011年11月4日至2014年2月27日,周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被告公司将资金转入傅账户,傅账户将资金转入何、王等账户。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马的账户将资金转入何。被告公司认可何、王等人是其员工,与傅、马无业务往来。虽然被告公司不承认公司通过周、傅、马的账户向员工支付工资,但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
裁判要点
虽然雇主不承认他通过法定代表人周的账户向宋天天支付工资,但周是雇主的法定代表人,雇主没有对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法院不接受中西远大公司的辩护。虽然雇主不承认通过傅,马账户向宋天天支付工资,但由于傅,马账户也每月向何、王等雇主员工账户转账,结合用人单位与傅无业务往来,法院认定用人单位通过傅,马向宋天天支付工资,宋天天与雇主有劳动关系。
上海劳动律师解析:企业业绩考核 | 上海劳动合同律师解析:劳动关系 |
权利的边界:上海劳动律师分析被 | 员工辞退通知:上海劳动律师回答 |
员工辞退权与法定理由:上海劳动 | 机会之窗:上海劳动律师探寻老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