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结束后,工伤职工应当服从单位管理,提供劳动。医疗期满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这合理吗?上海劳动维权律师为你分析。
案件简介
2019年7月20日,王在一家管理公司工作时受伤,住院治疗后,医生建议他休息至2020年2月2日。2020年2月2日后,王没有提供休假证据,也没有办理休假手续。管理公司三次通知王去上班,否则他会自动离职。王拒绝工作,理由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2020年3月24日,管理公司通知工会后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理由是王连续旷工,严重违纪。
裁定结果
经审理,王某在2020年2月2日后无法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应确定停工期已结束,王应返回工作岗位,履行劳动义务。王不服从单位的正当管理,拒绝工作。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管理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不支持王的请求。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部分工伤人员不向单位提供休假证明,因工伤小伤大养、小伤长养等原因拒绝履行劳动义务。工伤职工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上海劳动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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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维权律师谈员工辞职后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