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宿舍的路上摔死了,是工伤吗?上海工伤律师带你看看这个案例。
胡是学校的厨师,住在学校提供的宿舍里。有一天,胡下班回宿舍的路上,走到学校男生公寓大门对面的台阶上,不小心摔倒了,头部受伤,当场死亡。
学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并提交申请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认为胡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认定为工伤。
胡的妻子拒绝接受,认为丈夫在工作时间后下班回家前意外摔倒死亡,地点也在工作场所。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2)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并起诉法院。
法律分析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项的规定,
工作时间是指
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
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地方,以及领导临时指工作场所;
预备工作是指
在工作前的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如备料、准备工具等;
收尾工作是指
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收尾工作,如清理、安全储存、清理工具等。
在这种情况下,胡某是学校食堂的厨师,其工作场所应为食堂内其他与其工作有关的地方。
事故发生当天,受伤的地方是男孩公寓大门对面的台阶,距离他工作的食堂约200米。现在没有理由将这个地方判断为胡的工作场所。此外,学校和胡的妻子没有证明胡当时在受伤的地方,这是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他工作相关的准备或完成工作的证据。上海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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