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15年1月12日,曾某某开始在一家互联网电商公司工作,2018年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2019年6月26日,曾填写了公司制作的《辞职申请表》。2019年6月27日,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栏签字批准。《辞职申请表》规定:姓名:曾,部门:库存,职位:员工,入职时间:2015年1月12日,填表时间:2019年6月26日,离职日期:2019年7月25日。
2019年7月2日和7月10日,曾某要求撤销辞职单。2019年7月10日,曾某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要求撤销辞职单。该公司在短信中回复曾某某说:我们已经调查并与部门沟通了您7.10的反馈。由于您已签发辞职单,且辞职流程已经总部批准,因此辞职无法更改。
2019年7月17日,曾申请仲裁,要求撤销离职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曾的仲裁请求。曾拒绝接受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辞职能否撤销?
一审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7月2日,曾某于2019年7月2日通过父亲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曾多次向公司强调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公司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精神。
因此,曾某最初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是,曾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不会发生,公司和曾某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从曾填写的辞职申请表来看,2019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明确7月25日辞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30天或3天单方面通知解除方式,用人单位无需表示是否同意,劳动者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意味着一旦对方达到法律效力。
从离职申请表中规定的时间来看,曾某某在2019年6月26日单方面作出预告终止意向后,终止意向已于6月27日抵达公司。2019年7月2日,曾某某首次发出撤回或撤销辞职申请的意向,已超过撤回终止意向表示的时间,未发生撤回的后果,不得撤销单方面意向表示。
一审判决将劳动者单方面终止权与协商终止中的要约承诺混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依法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曾某某拒绝接受,向高院申请再审。高等法院裁定:同二审观点。
上海劳动维权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终止分为协商终止、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和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三种。为了评估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首先需要确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类型。
协商终止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提出要约,经对方同意后作出承诺,即达到终止劳动合同的目的。要约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前撤销,也可以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人是劳动者。劳动者只需履行程序上的预告知义务,并给予用人单位至少30天的准备时间(为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避免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
根据本规定,劳动者终止合同的通知不会立即产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但劳动者可以在30天后根据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即在30天到达前未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终止劳动,不再要求继续终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不是义务,在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之前,劳动者可以放弃其权利)。
劳动者提前30天或3天单方面通知终止,属于形成权。用人单位无需表示是否同意。终止的意思一旦达到对方,就具有法律效力。撤销形成权的意思是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前撤回。如果超过此时间,则不会发生撤回的后果。上海劳动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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