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一名来自河南郑州的徐女士在工作中遭到不公正待遇。许女士表示,自己怀孕七个月,但公司一再劝说外国编辑不要产假。在采访许女士的公司时,记者询问了许女士,工作人员表示没有人知道她怀孕。调停后,该公司纠正了这一做法,并说会尊重女性,保证孕妇在工作期间得到正常待遇。
上海劳动法律师说法
《劳动法》规定,妇女应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劳动待遇。特别情况下,她们得到的待遇甚至超过了男人。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国家给予特殊劳动保护。比如,法律规定,女性职工在经期内不能从事高、低温、凉水、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禁止的劳动。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超时、超时工作。法律规定,在女职工生育后,生育女职工可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哺乳一岁以下的婴儿不得加班,不值夜班。
劳动合同法对员工应享有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其细节作了详细规定。比如,女性雇员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受到保护。女性员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雇主不得因身体原因,公司经营困难,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如果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雇主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然而,如果雇主故意捏造女性员工违反公司规定而解雇女工,以逃避法律责任,则可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推行“三胎”政策时,女工劳动权利应得到更加积极的保障。只要经济能力到位,才能养活三个孩子。身为雇主,他们也应承担社会责任,而非利益至上。上海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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