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最近,一个事件发生在江西省上栗县。周某某为江西省某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张某某为该房地产公司聘用的员工。六月五日,周某某组织公司员工聚餐,其间,张某某有酒驾,其喝酒后又到萍乡火车站买夜酒,最后又返回公司租用的出租房休息。第二天早上,张某某在厕所意外从窗口上掉下了一条房门,结果意外摔死。
令人痛心的是,张某某家人认为,作为这次公司聚会的组织者,周某某在聚会期间,没有劝阻张某某喝酒,更没有在他醉酒后履行照顾义务,最后导致张某某意外死亡。张某某家属向周某某主张丧葬费及相关费用120万元,但周某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劝酒,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对张某某死亡赔偿金额争执不下,导致张某某死亡。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点评
在当地司法部门调解下,该员工聚餐喝酒后死亡,有了处理结果,经过多次协商,死者家属终于获得28万元赔偿。
马上有人问,公司组织员工聚餐,用餐后员工意外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伤害事故首先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是必然存在的,其次是需要符合三工,也就是说,工时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而发生的悲剧,本案中,张某某是在喝酒后的次日清晨,张某在宿舍洗手间失足摔死,显然不符合三工原则,因此,张某某之死并非工伤,没有资格申请工伤补偿。
既然不属于工伤赔偿,那麽,公司给的28万元,有什么补偿?按照民法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公司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在员工张某某醉酒后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有一定过错,置业公司给出的28万元赔偿,就是按照过错比例给予赔偿。最终,我们还要提醒一句,吃饭可以帮助联系感情,但过量是过犹不及的。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关于劳动者如何确认自己的劳动权 |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视角:老人清运 |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视角:女性职工 |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视角:擅自离岗 |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视角:海康威视 |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视角:“95后”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