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身孕后,用人单元觉得该职工不能够胜任事情,用人单元是否解除劳动条约?这类情况下,用人单元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解除的。而用人单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还有赔偿金该怎么计算?下面由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为您解答,请耐心阅读。
1、用人单元以劳动者有身不克不及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用人单元以劳动者有身不克不及胜任事情为由解除劳动条约属于违法解除。因为女职工在三期内属于弱势群体,是以,我国的法令、法例在这方面赋予了非凡的维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划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元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划定解除劳动条约……(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元不克不及因为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但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存在过错的除外。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元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划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处置打仗职业病伤害功课的劳动者未举行离岗前职业康健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许因工挂花并被确认损失或许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抱病或许非因工挂花,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继续事情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岁数不足五年的;
(六)法令、行政法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元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时期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紧张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紧张渎职,奉公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元创建劳动瓜葛,对实现本单位的事情使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情况以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查刑事义务的。
2、用人单元违法解除劳动条约的,劳动者应该若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能够请求用人单元连续执行劳动条约或许主意违法解除劳动条约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划定:“用人单元违背本法划定解除或许终止劳动条约,劳动者请求连续执行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该连续执行;劳动者不请求连续执行劳动条约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二选一”的选择权,即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的,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元违法解除劳动条约的赔偿金应该如何进行计算?
劳动者能够主意用人单元根据划定的规范领取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划定:“经济赔偿按劳动者本单位事情的年限,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工资的规范向劳动者领取。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较;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领取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元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国民当局颁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人为三倍的,向其领取经济赔偿的规范按职工月平均人为三倍的数额领取,向其领取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跨越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条约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纠纷的一些处理建议,相信大家对上海劳动纠纷律师的讲解也基本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点击下方图标或者拨打我们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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