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争议律师案件介绍
张伯爵,男性,出生1955年11月25日。
2017年11月21日,张伯爵加入北京一家新的清洁公司,双方签署了2018年5月20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5月21日,劳动合同延长至2018年8月20日。合约期间,张伯爵担任公共厕所的清洁。
2018年8月4日,张伯爵被路人和同事发现平躺在厕所前,意识有障碍。经过120紧急抢救,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确诊为热射病,中枢神经系统受损。
2019年10月10日,张伯爵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张伯爵于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之间为劳动关系。法院裁定,张伯爵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故不予受理。
2019年10月16日,张伯爵向法庭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证实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与公司有劳动关系。
劳资关系认定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认定张伯爵已达到退休年龄,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驳回了张伯爵的请求。
2020年11月26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出具了张伯爵职业病诊断书,确诊为职业中暑(热射病)。
张伯爵于2020年1月9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0年1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张伯爵在任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无劳动关系,故不受理。
六月五日,北京市朝阳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张伯爵职业病鉴定报告,结论是职业中暑(热)。
张伯爵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
初审法庭认为,第18条第1款规定:工伤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
该案中,张伯爵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判决驳回张伯爵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再审裁定驳回张伯爵的再审申请。
关于工伤认定 的申请,张伯爵没有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与雇主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HRA认为,张伯爵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据此,《工伤认定申请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鉴于上述情况,张伯爵要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初审判决驳回了张伯爵的诉讼请求。
张伯爵拒绝上诉。
二审判决
法院认为,第18条第1款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工伤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
就此案件而言,张伯爵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已被有效判决驳回,并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由于张伯爵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没有向雇主提供与雇主有劳资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劳资关系)的证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关于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
由于张伯爵的上诉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因此上诉也没有得到支持。一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张伯爵仍拒不接受,向北京申请复审,认为原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雇主雇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再审裁定
北京高级法院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与雇主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性劳资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
此案中,张伯爵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已经被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明确否认。据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张伯爵与该公司无劳动关系为由,提出了“不接受工伤认定申请”,不接受张伯爵的工伤认定申请。
二审法院驳回张伯爵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张伯爵的诉讼请求是不合适的。
最高法院驳回了张伯爵提出的再审请求。上海劳动争议律师
上海劳动争议律师谈签劳动合同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