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用工关系应该基于劳动合同来确认,而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按照规定向员工支付养老保险金或者退休金。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及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用工关系的认定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适用和相关证据的举证,下面上海律师事务所将从法律案例和法条两个方面来探讨用工关系的认定。
一、法律案例分析
赵某某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认定案赵某某,男,1948年出生,2013年1月1日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2016年12月31日,赵某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但用人单位没有向赵某某支付养老保险金和退休金。赵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养老保险金或者退休金。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裁决认定赵某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应当为赵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赵某某应得的养老保险金或者退休金。用人单位不服仲裁决定,提起了诉讼,但最终被法院驳回,确认了赵某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
王某某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认定案王某某,女,1949年出生,曾在某用人单位工作了30年,2013年3月1日,王某某提出了辞职申请,并在同年5月31日正式离职。离职后,王某某未向用人单位要求缴纳养老保险金或者退休金。2018年,王某某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其申请被拒绝。王某某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养老保险金或者退休金。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裁决认定王某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应当为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赵某某应得的养老保险金或者退休金。用人单位不服仲裁决定,提起了诉讼,但最终被法院驳回,确认了王某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
以上两个案例说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用工关系的认定是基于实际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而不是简单地以劳动合同是否到期作为认定的唯一标准。即使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如果实际上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用人单位仍然有责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养老保险金或者退休金。
二、法律法规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建立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实际从事劳动的,应当视为双方已经又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再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改正,并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欠缴金额的2%每日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退休人员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保职工退休后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
3.《上海市社会保险条例》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并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罚款,并依法追缴社会保险费。
三、结论与建议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用工关系的认定是基于实际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而不是简单地以劳动合同是否到期作为认定的唯一标准。
2.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建立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即使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如果实际上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用人单位仍然有责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养老保险金或者退休金。
3.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处罚和追缴社会保险费的风险。
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基于以上结论,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及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该及时向用人单位索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诉。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员工能够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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