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侵权责任的四个要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三个要素共同确定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否与工伤保险责任竞争。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争时,应当确定双重赔偿模式,在获得民事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用和丧葬费除外。
经审理,法院发现左成红与张文平是夫妻关系,张文平与左策仁母子关系,刘光秀与张文平是母女关系。刘光秀现为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养老保险待遇。2016年7月27日,张文平因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决定[2016]S86号,认定张文平构成工伤。2017年8月23日,上海市工业保险中心批准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4090元,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张文平丧葬补助10300元,一次性工伤补助48140元,共计5840元。2017年9月2日,上海市工业保险中心支付张文平丧葬补助100元,一次性工伤补助40元,共计5840元。左成红、左策仁、刘光秀认为上海市工保中心对张文平丧葬补助和一次性工亡补助的审查违法违规,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海市工保中心支付左成红、左策仁、刘光秀丧葬补助14240元(4090元×6个月-已支付10300元),依法每月支付2156.25元(7187.5元×30%),并依法支付左成红、左策仁、刘光秀一次性工亡补助57760元(31195元×20-已支付48140元)。此外,还发现左成红、左策仁、刘光秀与交通事故负责人达成调解协议,事故负责人支付左成红、左策仁、刘光秀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万元,其中死亡赔偿57760元、精神抚慰5万元、丧葬1440元。
【审判】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是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上海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支付三原告一次性死亡补助金575760元;二是驳回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原告丧葬补助金14240元,每月支付刘光秀供养亲属抚恤金2156.25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承担。一审宣判后,原告拒绝接受,提起上诉。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不能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律规定,除工伤医疗费用外,不禁止工伤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构成工伤的职工应当享受相关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伤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上述规定充分保障了工伤职工。工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张文平参加了工伤保险。他在出差返回途中死于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作为他的近亲,左成红、左策仁和刘光秀有权按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他不应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外)。上海市工业保险中心在本案审查工伤保险待遇时,适用补差原则,减少已支付的民事赔偿部分,是对上述规定的不正确理解。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劳动者一旦因工受伤,就无法继续工作,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日常开支,这显然违背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劳动者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正确处理工伤事故不仅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团结。可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遭受的损失得到充分有效的赔偿,意义重大。随着社会本位思想的逐渐成熟,工伤事故的赔偿机制逐渐从原来的单一赔偿模式发展到现在的多元化赔偿机制,形成了社会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领域的法律体系并存的局面。因此,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者有两种救济方式: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进而产生竞合问题。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两者竞合问题的解决方案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一直困扰着法律理论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案件的争论,严重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处理好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的关系,既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平。
本案是否为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竞合本身是指一个法律事实的出现,同时满足两个以上的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两个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法律规范的适用和权利责任的分配产生矛盾。本文中的竞合是指法律竞合,意思是一个行为人只实施一种违法行为。但是,由于法律关系的不同,各自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因第三方侵权造成职工工伤,职工可以选择申请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也可以选择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由于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也需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认定第三方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有以下几个要素:一是第三方侵权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四个要素(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因为只有符合这些要素,才能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其次,在符合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第三方侵权人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员工。第三方侵权的对象不是用人单位的员工,而是失业者的,不承担责任,也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后,员工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被第三方侵权。侵权行为导致员工遭受非法侵权。员工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第三方侵权,与用人单位无关,无工伤赔偿问题,但员工本人与第三方的一般侵权关系,不会产生竞合。
本案构成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争,原因如下:第一,构成侵权责任。本案第三人对受害人的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四个要素(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构成一般侵权。第二,侵权的对象是具体的。在本案中,被侵权人张文平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员工。第三,侵权行为符合工伤的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张文平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第三人侵犯人身权益。本案属于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争。受害者不仅可以向第三人要求侵权赔偿,还可以要求工伤保险进行工伤赔偿。
二、本案适用哪种处理方式?
当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也符合工伤赔偿的前提时,对于侵权第三人,根据《侵权责任法》,权利人依法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权利人在满足工伤情况时也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于两种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主要采用四种救济模式:一种是免除模式或替代模式,名义上是指适用时用一种模式代替另一种模式,但本文仅指工伤保险赔偿代替普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虽然权利人的人身侵权损害是由第三方侵权造成的,但权利人不能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只能要求工伤保险赔偿。第二,选择模式或选择模式。对于这两种赔偿请求,权利人只能选择一种行使,一旦选择一种,另一种请求权就消失了。这种模式在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都采用过,后来因为缺点而被禁止。第三,兼得模式或双重赔偿模式,即两种损害都可以行使,在最大限度上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最典型的是英国。第四,补充模式是权利人行使一种权利后,可以行使一种实际赔偿金额。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五种不同的处理模式。具体来说,除上述四种模式外,还有项目对应、差额补充的补充模式。
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文件是支持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竞合采用双重赔偿模式的法律依据。第一个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伤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未获得民事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虽然该解释承认第三人侵权对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但权利受损的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民事赔偿,但未明确指出受损劳动者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有权继续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司法解释既不确认可以采用双重赔偿模式,但也不能否定,但可以视为可以作出双重赔偿的解释。因此,可以视为最高法院2006年后的广泛依据。答复称:你们医院收到了《关于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请示报告》。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上同意你们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也就是说,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答复采用典型的双重赔偿模式。
上海宝山区顾村律师认为,本案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后,适用双重赔偿模式。除上述法律依据外,还有以下原因:首先,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我国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已接近国际警戒线。如果劳动者因工受伤,权利受到侵犯,无法继续工作,日常生活费用巨大,这显然违背了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劳动者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确处理工伤事故不仅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团结。其次,受害者张文平可以获得双重救济,反映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充分保护了受害者家属,使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工作环境和身心健康,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最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可支持了双重赔偿模式的实施。
三、本案如何界定双重赔偿模式的赔偿范围。
根据民法中大多数债务人关系的法律原则,即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数人对同一损害事实产生责任竞争。具体到第三人侵权情况下的工伤事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第三人处于大多数债务人的关系中,由于工伤保险关系和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从而产生责任竞争。在大多数债务人关系形成的责任竞争中,制度设计的重点是重复是否满足允许,以及如何选择禁止重复满足的立场。在重复满足的允许性立场上,保险法上的损害填补原则与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原则是一致的。
《民法》中完全补偿原则和《保险法》中禁止获利原则的适用范围,其决定标准不在于侵害对象的不同,而在于损害的种类不同,即损害是否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详细说明,财产损害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因为人身损害不能用金钱来评估,受害人的损失是否已经得到完全补偿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讨论兼得模式下的赔偿范围时,应从重复满足允许与否的立法原则和干预手段中如何选择标准化技术来衡量。上海宝山区顾村律师认为,分析这一问题的切入点最好是损害填补原则下的损害类型,这样才能实现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无缝衔接和紧密配合,更好地体现法律体系价值的一致性和一体化。此外,在工伤事故中,人身损害适用兼得模式和财产损害适用选择模式。主张以双重赔偿模式处理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即允许受害人在要求第三人侵权的同时,也有《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社会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机构拒绝支付工伤保险费,但工伤保险机构拒绝支付工伤保险费。在诉讼中,法院不支持社会保险机构的行为;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获得双重赔偿后,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法院不支持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要求社会保险机构赔偿丧葬补贴。
民法规定以兼得模式为原则,选择模式为例外。工伤保险赔偿项目的具体划分是,前者适用兼得模式,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死补助金等。,而后者适用于工伤医疗费、丧葬费等选择模式。一方面,对于财产损害,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赔偿项目,补偿差额原则适用于赔偿总额。比如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这部分损失是受害人因人身伤害直接支付的财产费,属于实际费用。另一方面,基于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工死补助金等。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此外,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赔偿金和侵权法律关系中的死亡赔偿金在概念、性质和计算标准上是不一致的,因此采用了双重赔偿模式。《工伤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除外。根据上述规定,除了职工伤赔偿金外,还可以由于一次性工伤赔偿。本案中,法院根据《工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考虑丧葬费的特殊性质,不适用与医疗费一样的双重补偿原则,按照法定丧葬补助计算标准,张。 上海宝山区律师事务所
上海大学律师退休以身份证年龄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