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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劳动法律师回答新劳动法对孕妇的劳动保护

时间:2022-03-15 12:07 点击: 关键词:上海专业劳动法律师,劳动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在怀孕期间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妇女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怀孕禁忌;怀孕7个月以上的妇女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关于新劳动法对孕妇的劳动保护,下面上海专业劳动法律师为你回答。

 

  一、孕期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1.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怀孕禁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五条规定,孕妇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况消失时终止。

                                                  上海专业劳动法律师回答新劳动法对孕妇的劳动保护

 

  二、产期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

  1.产假待遇,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宝宝,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死胎7个月以上。死产和早产不能持续75天);

 

  2.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3.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孕、分娩、哺乳期间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怀孕禁忌;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上海专业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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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劳动法律师回答新劳动法对孕妇的劳动保护 http://www.htclawfirm.com/ldzc/ldht/4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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