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交社保,可以要赔偿吗?上海劳动法律师带你看下面的案例。
张文远出生于1955年2月20日。
2007年3月,张文元在苏州通齐公司工作,在职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2月20日,张文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张文元仍在公司工作。
2017年8月2日,尉氏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出具微机查询后姓名:张文元,身份证号:XXX,南曹乡××组,未参加我局社会保险。
张文元于2018年1月底离开公司。离职后,张文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
2018年2月24日,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发出拒绝接受的通知,称张文元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不接受张文元诉讼公司的劳动纠纷。
张文远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4月7日,尉氏县南曹乡西黄庄村颁发证书,证明河南省尉氏县南曹乡××组村民张文元,男汉,身份证号码XXXX。我在其他地方工作多年,没有农村社会保障。
一审判决:公司未缴纳社保的,应当赔偿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
2016年苏州员工平均工资为6656元/月。
一审法院认为,张文元进入公司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开公司时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张文元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张文元一直是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未为张文元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赔偿张文元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
张文远在公司工作至2018年1月底,仲裁时效自张文远离职之日起计算,因此张文远的要求不超过仲裁时效。
2007年3月,张文远入职。公司应赔偿张文远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3248元(6656×8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53248元。验收费减半5元,张文元1元,公司4元。
公司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公司提供了两份退休(内部退休)人员再就业协议。证明张文元于2015年60岁,在支付工资时未扣除社会保险。张文元应该知道他没有为他支付社会保障。
二审判决: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障,员工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予以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在本案中,张文元符合入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但公司未缴纳,无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张文元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张文元要求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属于法院范围。
法院不接受不属于法院范围的理由。
2007年3月,张文远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5年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公司工作,张文远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无不当行为。
虽然公司与张文元签订了退休(退休)人员退休协议,但张文元的姓名括号表明退休,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表明协议范围为退休人员,张文元实际上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协议不能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
张文元于2018年1月离职。仲裁时效自张文元离职时起计算。公司认为,法院不接受本案申请超过仲裁时效的理由。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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