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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需要签劳动合同吗上海劳动保护法律师告诉你

时间:2021-02-19 09:42 点击: 关键词:实习生,需要,签,劳动合同,吗,上海,劳动,

  上海劳动纠纷保护律师  按年龄对劳动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不同,可分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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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亦即最低就业年龄.

  在我国,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16周岁,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与末满16周岁的公民发生劳动关系。

  (2)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即成年人起始年龄 。

  《最低就业年龄公约》规定,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最低就业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实际上是把18周岁确定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

  在我国,劳动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退休年龄

  在各国劳动法中,对劳动行为能力的终止年龄一般未作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退休年龄。但退休年龄不能认为是推定劳动行为能力完全丧失的年龄。

  国际劳工组织1980年通过的第162号《老年工人建议书》中,建议各国政府采取行动使他们能继续在令人满意的条件下工作;还规定如有可能应采取措施保证退休自愿,对领取退休金年龄的规定应有灵活性。这表明,劳动行为能力不应推定为终止于退休年龄。

  二是健康

  在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限制:

  (1)疾病的限制。各种岗位的职工,都不得患有本岗位所禁忌…或不宜的特定疾病。

  (2)残疾的限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为无劳动行为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为其残疾状况所允许的职业。

  (3)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国家禁止招用女职工从事危害妇女生理健康的某些特定职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时,不得安排其从事某些特定的作业。

  三是智力

  在劳动行为能力的构成中,智力的意义并不亚于体力,并且随人类劳动的复杂化程度不断提高而越来越重要。劳动者必备的智力因素包括:

  (1)精神健全。这是对劳动行为能力的起码要求,因而,精神病患者被规定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

  (2)文化水平。许多国家要求,就业者必须完成国家义务教育。我国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招工必须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为对象。

  (3)技术水平。对于一些技术性职业,具有一定技术水平是劳动者从事该职业的必备条件。07年《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要求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劳动者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是行为自由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五是就业愿望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劳动者年满16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1930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强迫劳动公约》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六是其他要素

  如道德风纪、任职回避、职数(位)等等。

  4、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产生的时间和根据不同

  终止的时间和原因不同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相互关系不同。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统一而不可分割,一般都只能由本人实现,不允许他人代理。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制约因素不同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所受到的许多限制,对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来说,并不存在。如一个公民可以同时参与多个民事法律关系。

  四、用人单位的概念和范围

  用人单位,在许多国家则称为雇主或雇用人,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且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各国劳动立法对雇主范围的界定 :

  (1)有的国家把雇主范围仅限于私营部门。例如,《伊拉克共和国劳工法》规定,“雇主”只包括私营部门中雇佣工人并酬以工资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

  (2)有的国家将雇主范围规定得很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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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德国法规定:雇主是指雇用雇员的自然人、法人。《卢旺达劳工法》规定,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或私人,一旦雇用一名或几名劳动者(即使是不连续地雇用),即为雇主。

  《 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雇主”包括与雇员有关的直接或间接地代表雇主利益的人并包括公共机构,但不包括任何劳工组织(它作为雇主身份时除外)或该劳工组织中的职员或代理人。

  新加坡规定,雇主是指根据服务合同雇用他人的任何人,包括:法定当局;雇主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或经理人;拥有雇有受雇人的专业、企业行业的管理权的人。

  (3)在我国,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有:

  企业 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仅限于个体工户;

  国家机关 在这里宜作扩大解释,即既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还包括国家的执政党机关、政治协商机关、参政党机关和参政团体机关

  事业组织 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非营利性单位;

  社会团体 包括各行各业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商会等民间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劳动者团体(工会)及特征

  工会是以维护和改善雇员劳动条件、提供雇员经济地位为宗旨的自愿联合组织和结社团体

  工会系雇员的结社团体

  工会不得以政治目的和经济目的而成立

  工会一般为私法人

  工会有与雇主交涉的权利、有采取产业行为的权利等

  工会在于雇主交涉过程中,其成员,尤其是工会组织领导成员或交涉人员受法律特别保护。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

  在劳动法律关系运行过程中,主要环节包括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续延、变更、暂停和终止。

  1、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

  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亦即劳动者依法为用人单位所录用(雇用)而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它是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起点,为双方当事人在劳动过程中开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有:

  (1)行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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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行政机关的指令性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确立劳动法律关系。

  即劳动者凭有关行政机关的指令性文件到指定的用人单位报到而成为其职工,用人单位亦凭此接受指定的劳动者为职工。双方都有义务服从有关行政机关的分配和安排,无正当理由都不得拒绝确立劳动法律关系。

  上海劳动纠纷保护律师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劳动法律关系多按这种方式发生。现已经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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