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九月份,有一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企业事先与其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提出该员工仍担任销售,延长劳动合同期限3年,薪金待遇比原来每月增加3000元。但该员工不同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因此,雇员的要求是否合理?
上海劳动法律师解读
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雇主应就是否延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做出决定。
如决定续签,则双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确保劳动关系的持续有效。
如当事各方决定不再续签,则另一方还应表明理由。
积极参与劳资关系,企业所提供的职位和劳动合同条件与雇员能力相匹配;但该雇员是否被接受?还要客观地判断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标准、劳保条件等)是否不低于原劳动合同。
若续签的劳动合同未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且员工拒绝续签,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如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该雇员拒绝续签,则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本公司提供的职位仍然是销售职位,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如果不低于原劳动合同期限,并且工资待遇上涨得比较大,那么就可以认定公司实际上是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果雇员拒绝续签,则不得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中,除用人单位维护或延长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外,在不同意续聘的情况下,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上海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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