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止和制止性骚扰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了雇主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一个男人偷偷地拍了一位女同事,在朋友圈中称她为我的女人。下岗后,他也起诉了公司。经过审理,法院支持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无须赔偿。下面上海劳动律师为您分析案例。
基本案例
34岁的小刘通过工作接触渐渐爱上了公司的女同事小玲。多次寻找后,小玲断然拒绝。小刘没有退缩。从上班地点开始偷拍小玲的照片,用老婆、女神、女人等文字发到微信朋友圈。也曾多次通过短信和微信骚扰小玲。
在不知所措的情况下,小玲甚至报警了。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公司与小刘进行了谈话,告诉他他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的有关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并且与小刘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刘诉说:
该公司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者按规定进行职业病检查。体格检查发现有其他疾病或异常,但公司没有支付医疗补助。
公司辩称:
在工作时,小刘对女同事进行性骚扰,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严重违纪问题,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小刘离任后职业病鉴定结论与职业病无关,公司不因小刘医疗期满无法从事其他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无需支付医疗补助。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上海浦东法院认定,小刘在小玲不同意与他沟通的情况下,在工作场所偷拍了自己的照片,发到了微信朋友圈,并公开声称小玲是我的老婆。这一行为显然超越了未婚男女通常追求异性的行为范围,严重违反了公司实施的《员工手册》中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由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由于小刘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非由于小刘生病或者非负伤。医疗期满后,由于未履行原职务或雇主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终止。而小刘离职后并没有职业病,因此小刘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补助,法庭不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刘的全部起诉。
对性骚扰企业要敢于亮剑
该案主审法官朱莉表示,《民法典》相关条款明确了雇主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是防止和制止职场性骚扰。这样既需要企业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有效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又要求企业在遇到可疑性骚扰时及时作出反应,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期望通过本案裁判,更多企业敢于亮剑职场性骚扰,形成多方合力,共同营造零容忍性骚扰的社会环境。上海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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