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员工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是许多公司常用的工资制度。法律允许公司利用绩效制度将工资与考核结果联系起来,通过调整员工工资,鼓励员工实现公司目标。
众所周知,公司一方有绩效考核标准。评分的话语权,但如果公司肆意滥用这种话语权,将其视为随意扣除绩效工资的工具,很容易自食其果,造成法律风险。
案情情况
2017年3月,陈骁加入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陈骁的基本工资标准为2.7万元/月,绩效工资为8万元/月。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应的绩效工资按考核分数扣除。
入职后,陈骁一直兢兢业业,表现出色,从未被扣除绩效工资。但2021年4月,公司突然以陈骁2021年第一季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扣除第一季度所有绩效工资,共计2.4万元。陈骁与公司沟通失败,以扣工资为由辞职。
小陈辞职后申请仲裁,向公司主张两项权益,共计18万余元:
小陈要求公司补发2021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2.4万元。
小陈以扣工资为由辞职,主张经济补偿总额(27000+8000)×4.5=157500元(小陈在公司工作4年零1个月)。
庭审争议
在审判过程中,陈晓和公司都承认绩效工资需要在考核后支付。绩效考核的实施是基于绩效考核的实施计划,包括考核过程、评分标准、绩效工资计算标准等。但对绩效工资的数额存在争议。陈声称她的工作没有问题,结合过去的绩效工资,她应该在第一季度获得所有的绩效工资。公司表示,陈晓第一季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不应享受绩效工资,但未向法院提交考核相关材料。
审理结果
公司未提供绩效考核相关材料,无法证明陈表现不达标。法官支持陈的全部诉求,共计18万余元。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分析
一般来说,审判机关在审理绩效工资纠纷案件时,会注意以下三点:
1.公司发放绩效工资的事实;
2.员工有资格获得绩效工资;
3.能够明确确定可获得绩效工资的金额。
其中,员工需要对第一家公司的绩效工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公司需要对第2.3名员工是否有资格享受绩效工资和绩效工资金额承担举证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公司支付绩效工资的事实,没有争议,主要是公司只是口头表达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陈不合格结果客观真实,应承担举证不合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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