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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争议律师讲解劳动关系争议中仲裁的时效期限

时间:2022-06-30 14:10 点击: 关键词:上海劳动争议律师,时效期限
  上海劳动争议律师给大家带来劳动关系争议中仲裁的时效期限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时效管理制度是对劳动合同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提起中国劳动关系争议进行仲裁的时间的限定。如果一个当事人超过了诉讼时效才提出通过仲裁请求,则当事人的申诉权因期满而归于消灭,仲裁委员会对其仲裁申请将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请求的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特别提醒读者,虽然在我们看来,诉讼时效似乎已经两年了,但在劳动争议中,诉讼时效却是六十天! 不要等到时间流逝!   60天的时效期限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算起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的发生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哪一天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部的解释,“劳动争议发生日期”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劳动部办公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法律规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是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时效的开端。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当日被侵犯”不应当从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在内。   有些什么时候当事人并不想丧失时效,但却由于我国某些企业不可抗拒的客观分析原因进行或者通过其他国家正当理由没能发展提出申诉,例如学生由于我们生病或自然环境灾害而没能按期提起申诉,鉴于这并不是当事人主观过错行为造成的,当事人之间并非有意放弃他们自己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仍应当受理。“正当理由”指非因当事人主观过错超过仲裁时效。   在计算时效时,当事人和争端解决机构有时会有不同的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当事人仍坚持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以仲裁决定书的形式决定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时,有时未发现诉讼请求超过期限,只有在仲裁中才发现,此时仲裁委员会仍应决定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或者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受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申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对时效问题有权重新审查,经审查,因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仲裁申请权的,仍应当裁定驳回。 但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申请仲裁的权利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实质性处分。   综上,上海劳动争议律师对劳动关系争议中仲裁的时效期限给出了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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