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上海劳动仲裁律师今天将谈论这个问题。有些人已经在他们的单位不知疲倦地工作了好几年,从早上9点到晚上8点,工作六天,休息一天。到了辞职的时候,他们发了脾气。邪恶的资本家,除了鸡汤煎饼,没有给任何加班费。这时,他们想到了反击和计数。他们去劳动仲裁处讨回加班费。
加班费的诉讼时效是从离职之日起算的,所以想去追索5年前、10年前的加班工资是可以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下面有个粗略的计算公式,是我自己整理出来的。仅仅用于毛估估,调解的时候有个金额基准。
加班工资计算方式:
月工资/21.75天=日工资
每日工资/8小时 = 小时工资
小时工资*每日加班小时数*每月加班天数*月*加班工资的1.5倍=加班工资
日工资*52周*每周加班1天或2天*2倍*几年=几年的公休日加班工资
日工资*每年11天法定或者节假日*3倍*几年=几年的法定利用节假日进行加班员工工资
有些仲裁员/法官可以接受大约的金额并自行决定,而其他仲裁员/法官则建议每天加班,并逐一核对每笔金额。 逐个检查是很困难的。 企业应支付的金额等于应支付的工资减去实际支付的工资。
应该支付的工资,真的要算,那应该是这么多年,哪个工作日白天晚上多工作几个小时,哪个星期六星期天加班,哪个年端午节中秋节什么加班。 时光机、企业微信下班穿孔卡无法追溯到这么多年前。 或者是纸质的时间表,估计雇主会扔掉,但时间很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发展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可以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公司提供相关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企业用人单位需要掌握信息管理的,用人单位人员应当通过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影响后果。
讲起来么就说用人部门单位可以通过自己什么没有什么工作方式进行考勤的,现在学生考勤的记录我们都在一个单位那边咯,单位不提供么,让单位全赔。也有裁判观点的人认为公司员工在单位当社畜那么多年不提加班费的事,要走了讹一笔钱,也不是啥好人。考勤没了没办法的,也不能让单位全赔啊。也就是啥叫[用人单位需要掌握信息管理]、[承担社会不利影响后果]在法律上的认定问题还是有争议。
工资进行发放调查情况分析的话,如果是银行转账的可以根据查到的。如果是一个企业发展为了公司逃税,现金发放的话,企业方其实要保存好员工签名的工资领取凭证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应当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的金额、时间、领取人的姓名和签名以书面形式记载,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整个公司加班费官司工作量存在很大的,算数字很烦的,而且对于这类问题案件很多是苦力活,当事人的工资也不会产生很高的
我知道有些律师喜欢鼓励他们的客户打官司,从事风险代理,并收取费用。 由于单位体力劳动,法律意识普遍薄弱,员工流动帮助大量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其他员工查看样本,也一同找到。 得到一点来计算一点,例如不。
我不看好人们找到甚至制造法律纠纷,变成创收案件,包括: 专业防伪,专业知识产权。以上内容转载自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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