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四月的一个凌晨,福建一名男子杨钧因在单位里抱着女同事小美而被警方带走。经调解,杨钧同意由公司解雇他,作为对其免责、获得小美谅解的条件。
不过被解雇的杨钧却在收到解约通知后,向公司索赔14.7万多元。
究竟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杨钧?日前,厦门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二审法院均裁定公司不赔偿。下面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带您解读这个案例。
案件回顾
2006/08
空分特气公司制定《企业员工行为准则》
条款:"禁止男性员工用语言调戏和骚扰女性员工。违犯此规定,罚款100元,记入警告处理。"
2008/01
杨先生在空分特气公司任职。
后来杨钧成去了空分公司的员工小美的带班师傅。
2009/03
空分特气公司颁布劳动合同订立办法
这条规定指出,"对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员工,公司有权被解雇,不需要支付任何离职补偿金,还可以对因员工违规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020/04
杨骚扰同事。
四月十日凌晨2时29分,小美就因为飞机运行的问题给杨钧打电话,杨钧到达现场后,小美同意对他的做法做个拥抱,后小美报警。
2020/04
签订协议。
经派出所调解,空分特气公司与小美达成调解,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其中载明:"双方同意公司开除杨钧,小美不再追究杨钧的行为。
2020/04/11
杨提出仲裁请求
2020四月十一日,空分特气公司根据《治安调解协议书》解除与杨钧的劳动合同。接到解约通知后,杨钧以空分特气公司为应诉对象,向厦门同安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空分特气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赔偿金14.7万元及加班工资15万元。
2020/07/16
裁决的结果
同安区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定,裁定空分特气公司支付杨钧13万余元的经济赔偿,并驳回杨钧的其他仲裁请求。经判决,空分特气公司不服判决,遂向同安区法院提起上诉。
2021
一审二审裁定公司无需赔偿。
裁定厦门空分气业公司不支付杨钧经济赔偿13万多元。
庭审辩论
空分公司认为
在夜间,杨钧强行抱抱女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空分特气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依法解除与杨钧的劳动关系。
杨钧认为
对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了解,且空分特气公司不是治安调解协议书的主体,空分特气公司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安区法院一审
杨在劳动场所抱抱女员工的事实已经通过《治安调解协议书》确认,杨钧也对此表示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女性进行性骚扰。女性受害者有权向单位和相关机构提出申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雇主应防止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由空分特气公司制定的公司员工行为准则,符合上述法规,并应被员工遵守。雇主有责任保证女工的工作环境,防止其发生,并防止其发生。
在《治安调解协议书》中,杨钧已明确表示同意由空分特气公司解职,作为对其免责、获得小美谅解的条件。它应遵照自己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杨钧的意思表示,空分特气公司配合祥平派员履行《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治安调解协议书》载明的内容,属于杨钧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杨钧坦承与小美之间存在争议,在行政调解中同意由空分特气公司辞退,以换取小美的谅解,免除法律责任。当被空分特气公司解雇后,又反悔,并要求空分特气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这一行为有悖于诚信原则,也有悖于公序良俗。初审裁定厦门空分气业公司不需支付杨钧经济赔偿13万多元。
在诉讼中,杨钧不服,厦门中院二审裁定,空分特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解除与杨钧的劳动合同,既要履行保障女工工作环境条件,又要预防、制止职场性骚扰发生的义务,同时执行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内容,不需经杨钧同意。二审维持原判决。上海劳动仲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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