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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仲裁律师谈员工拒去新岗位是否构成旷工?

时间:2022-01-10 10:05 点击: 关键词:上海劳动仲裁律师,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岗位有变化,给员工重新安排工作,但是员工不愿意去新岗位,因此出现劳动纠纷,下面上海劳动仲裁律师为您介绍案例。
 

  2017年2月20日,邱淑珍加入环宇港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7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20日止,工作岗位为车库收费,并约定工作岗位不再存在或减少。公司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或工作水平。

 

  自2019年5月5日起,公司车库系统全面升级为无人收费系统,取消人工收费岗位。

  2019年5月7日,公司采访了邱淑珍的员工,邱淑珍对推荐的职位不感兴趣。

 

  同日,公司发出转岗通知,将邱淑珍调到娱乐市场部娱乐服务岗位。转岗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转岗后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但自2019年6月1日起,邱淑真仍在原岗位待岗,未到公司安排的新岗位工作。

  2019年6月11日,公司通过微信向邱淑珍发出通知,督促员工上班。

 

  2019年6月12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邱淑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6万元非法终止劳动合同。2019年12月16日,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支付1.6万元。

  公司拒绝接受,向法院起诉。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谈员工拒去新岗位是否构成旷工?

 

  一审判决:邱淑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忠诚勤勉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但不能完全否认企业的就业自主权,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劳动规章制度或双方的书面协议调整工人的工作,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工人的利益。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和劳动者工作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应当视为劳动者有权变更或者决定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用人单位必须行使劳动者合理调动的权限,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限制不得滥用权利,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必须有业务必要性,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尊严或技能,不得影响劳动者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邱淑珍的工作岗位不再存在或减少,公司可以对邱淑珍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必要的调整。经审查,公司变更邱淑珍的工作合法合理,原因如下:

 

  首先,由于地下车库系统全面升级为无人收费系统,车库收费员的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邱淑珍从物业管理工程部车库收费岗位转移到娱乐市场部娱乐服务岗位。这确实是一个客观的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在转岗前与邱淑珍进行了采访和沟通,其转岗行为不超过劳动合同约定。

 

  其次,从各种通知来看,转岗前后的工作有一定的相关性,工作性质没有明显差异,转岗后的工资基本不变,对邱淑珍的直接利益没有影响。公司根据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岗位,不违反雇主的保护和照顾义务。

 

  因此,公司于2019年5月改变了邱淑珍的工作部门,邱淑珍应合作。邱淑珍对调整工作有异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而不是消极疏忽。

 

  公司通过张贴宣传、注册信、微信充分通知邱淑珍,但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2日起,邱淑珍未到新岗位报告并提供正常劳动,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在忠实履行勤奋的义务上,用人单位不需要以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义务,邱淑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忠实勤奋的义务。公司终止与邱淑珍的劳动合同,非法终止,不需要依法承担赔偿。

  邱淑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经公司多次通知后,未向新岗位报告并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连续旷工。

  二审法院认为,邱淑珍在向法院提交的上诉中承认,公司已将其从物业管理工程部车库收费岗位转移到娱乐市场部娱乐服务岗位。这确实是一个客观的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独立管理的权利,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岗位,公司在调整岗位前已与其进行了采访和沟通;调整后的工作内容仍然是收费员,工资没有变化,直接利益没有影响。拒绝调整用人单位的工作,仍待在原岗位,未到新岗位工作确实存在过错。

 

  事实上,经过公司的多次通知,邱淑珍在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2日期间未向新岗位报到并提供正常劳动,应视为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因此,根据民主程序制定并向邱淑珍公布的《员工手册》(2015版),公司征求工会意见后终止与邱淑珍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邱淑珍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劳动仲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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