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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法律师谈签离职协议款结清又要绩效奖金

时间:2022-02-19 10:4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劳动法律师,绩效奖金

  离职协议约定的款项已经结清,员工事后向公司要求绩效奖金66万,结果如何?上海劳动法律师带你分析案例。
 

  案件介绍

  2019年6月3日,王半泽加入上海某保险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12月11日。

 

  2019年12月2日,王半泽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辞职信。

 

  同日,双方签署协议,其中规定:

 

  协议书

  在双方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甲方同意乙方于2019年12月2日终止劳动关系,因乙方(王半泽)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要求终止与甲方(公司)的劳动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应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二、甲方已履行并结清双方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义务和未结算款项。乙方应确认,并自愿放弃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仲裁、诉讼或其他投诉)。

 

  2020年7月15日,王半泽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1月业务绩效奖665240元和浮动岗位津贴2400元。仲裁裁决后,王半泽的请求不予支持。

 

  王半泽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与公司签订协议,合法有效。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相关程序,支付工资、加班、经济补偿或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欺诈、胁迫或者危险,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有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要求撤销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王半泽因个人原因于2019年12月2日离开公司,双方同日签署协议;王半泽声称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并提供与徐的谈话录音;鉴于录音内容不足以证明王半泽,王半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的身份,一审法院不接受证据,不接受王半泽的上述意见。

 

  王半泽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明确了解协议内容的情况下,自愿与公司签订了协议,应确定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因此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

 

  根据协议,公司已履行和结算双方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义务和未结算资金。王半泽确认了这一点,并自愿何理由向公司索赔任何权利。

                                            上海劳动法律师谈签离职协议款结清又要绩效奖金

 

  可以看出,根据上述协议,双方之间没有争议,即使有未结算的资金,公司也不需要在王半泽自愿放弃的基础上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至于王半泽表示,该公司在协议签署后支付了2019年12月的工资,表明该协议的内容与事实不一致,因此不应采纳该协议的内容;在这方面,即使王半泽提到上述情况,也是公司的自愿行为,不影响协议的有效性和协议,因此一审法院不采纳王半泽的主张。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半泽的诉讼请求。

 

  王半泽拒绝接受,提出上诉,认为双方签署的协议明显免除公司责任,排除王半泽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即使不能认定为无效,考虑到协议的签署和直接损失70多万元的后果,协议的签署也符合明显的不公平,有权要求撤销。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即使有未付款项,签订协议的行为也可视为放弃相应权利的意图。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双方签署协议的前提下,王半泽主张业务绩效奖金和浮动岗位津贴是否有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欺诈、胁迫或者危险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有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要求撤销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王半泽于2019年12月2日离开公司,同日,双方签署了协议,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和未结算甲方(公司)全部履行和结算,乙方(王半泽)确认,并自愿放弃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赔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仲裁、诉讼或其他投诉等)。王半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受到胁迫,导致协议无效。

 

  至于王半泽主张的协议直接导致其损失70多万元的后果,因明显不公平而可以撤销。鉴于王半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协议时应了解双方之间的结算和未结算,以及签订协议的相应法律后果,即使王半泽主张未结算,王半泽签订协议的行为也可视为放弃相应权利。现在王半泽以此为由主张协议明显不公平,基础不足,法院难以支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署的协议合法有效,不不当,法院同意。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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