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彭 原来是一家包装厂的工人,因为工厂的报酬不高,他决定另谋出路。
2020年10月1日,彭某到一家塑料公司面试造粒、送丝工作,公司要求他第二天开始工作。
10月2日,由于原包装厂暂时找不到替代工人,彭某不同意辞职,彭某随后在塑料公司找亲戚帮他换班一天。
10月3日,彭成功辞职后在塑料公司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乎意料的是,彭在工作了几个小时后意外受伤,公司管理人员迅速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提前支付了4.3万元的医疗费用。
双方对赔偿和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彭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彭与塑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塑料公司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在审判中,一家塑料公司表示,代表班级的亲戚是公司招聘的员工,彭只是帮助亲戚找工作,10月3日上班也帮助亲戚代表班级。因此,一家塑料公司否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
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经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塑料造粒工作需要造粒工人具备一定的技术,这项工作也有一定的风险。塑料公司在招聘造粒工人时应谨慎。他们声称彭没有为他们工作,但他们不知道他们承认招聘的员工(即彭的亲戚)的具体信息,也不知道彭在2020年10月3日开始造粒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这与常识背道而驰。彭接受塑料公司的管理,其造粒工作中产生的劳动成果由公司享有,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素。
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塑料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彭与塑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考虑到后续赔偿问题尚未解决,为实现案件,法官指导双方调解,塑料公司同意赔偿彭17.8万元。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塑料公司已赔偿。
上海劳动争议律师解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保护职工权益。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职工在工伤事故中发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死亡/伤残赔偿、丧葬费等项目。因此,为了避免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上海劳动争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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