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王小妮是广东梦禅公司的员工。劳资协议规定王小妮的职位是办公室,职位是雇员。劳资协议还规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对王小妮进行调整。
2013年5月,公司撤消采购部,将王小妮从采购部门调到了学徒班办公室。王小妮不同意调整工作,拒绝去新工作。
2013年5月23日,该公司因王小妮缺勤6天,终止了与王小妮的合约。
刘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5日作出裁定,对王小妮进行行政处罚,罚款2641.62元,罚款21132.96元。
该公司不服判决,诉诸法庭。
初审法院:公司并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定的规定,员工有义务遵守。
劳资协议中并未规定王小妮只能在采购部工作。企业取消采购部后,将王小妮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去工作,没有侮辱和惩罚,也没有降低员工的工资。王小妮的做法即使不合情理,也要用法律手段解决,不要违纪。
对王小妮进行了调整,既不违反双方合同,也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王小妮不服从公司规定,拒不上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王小妮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什么不对。企业不需要支付王小妮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作出以下判决:公司支付工资2641.62元、工资总额21132.96元。
上海劳动法律师说法律
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发现聘用不合格;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严重损害雇主利益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判决
王小妮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公司无权单方面换工作。企业必须缴纳一个月的通知和经济赔偿。
再审法院:即使调职不服,也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对抗。
该案二审中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1.企业单方面流动是否合法合理。
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对王小妮进行调整,因此,公司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另外,由于采购部被撤消,公司将王小妮调至手袋办公室,属于合同规定的,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王小妮的工作岗位,不违反合同规定。
综合工资收入变动情况,但现有证据未能反映王小妮调动后工资水平大幅下降,调动不具侮辱性、惩罚性,法院认为该公司对王小妮的调离正当合理。
2.对王小妮缺勤的处理有无根据。
尽管王小妮从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5月22日仍在这家公司工作,但她的职位并非经过调整,而是一种消极的怠工状态。实际上,违反公司管理的违纪行为和缺勤并没有什么区别。结果,王小妮被公司视作旷工有其事实根据。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对此,王小妮对调任职务表示不满,但她可以以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以仲裁、诉讼代替违纪,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使自己面对被解雇的尴尬镜子。
因此,公司应该怎样应对员工拒绝调动的现象呢?
首先,公司的岗位调整首先要有一定的合理性。劳动法规定,雇主有权在企业经营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包括调整业务范围、产品结构、战略调整等。实际上,当公司在上述情况下对工人的工作进行调整时,一般认为是合理的。
其次,在公司中的职位分配要和员工充分协商。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职位调动过程中,公司必须采取的一项重要步骤是与员工充分协商,不管调动的职位是否合理,都不得直接经协商决定。
再次,不同意转岗的员工,根据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应该指出,实践中的问题比较复杂,具体情况不同,无法一概而论。对公司而言,要注重公司人事管理、劳动纪律、奖惩制度的设计,把握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与终止,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上海劳动法律师
上海劳动法律师分析外卖骑手有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