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从2020年2月开始,袁某和肖某均为永定区某电厂员工,从2020年2月到2020年10月,肖某离职,至今仍欠袁某9个月,共计17269.54元。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袁某,肖某向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被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
电厂认为,尽管拖欠工资属实,但其原因是由于总行的诉讼纠纷从2018年起导致电厂账户被北京法院冻结,拖欠工资是由于电厂无法承担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电厂和总公司在与北京法院多次协调沟通后,已解冻1000万元转至监管账户,并于2020年11月经总公司申请资金到位后,除原告袁某,肖某外,其余人员工资已全部支付。袁某,肖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其辞职原因虽与拖欠工资有关,但发电厂并非无故拖欠袁某,肖某工资,因此,不应支付袁某经济补偿金。
审判结果
这起案件,电厂拖欠袁某,肖某,2020年2月到10月期间的工资,已经远远超过了一个工资的支付周期,尽管发电站提出冻结账户导致拖欠工资,但仍有积极筹集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但是,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在用人单位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劳动者的这一权利仍然需要维护,雇员不应承担雇主的经营风险,雇主按时足额支付员工月薪是雇主应尽的义务。而且到目前为止该电厂资金到位,仍然拒绝支付袁某工资,存在主观恶意,因此,肖某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永定法院判决电厂及总公司支付袁某、肖某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说法
如上文所述,电厂因不可抗力拒不支付袁某、肖某两人的工资不能成立,则应归入不可抗力范畴?
我们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台风、地震、水灾、冰雹等自然灾害;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罢工、暴动等社会异象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有如下三个特征:
一,不可预知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合同各方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可以预见的,或者应当可以预见的,并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将一批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船长在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因暴风雨而受损。
对船长而言,暴风雨并非不可抗力。由于船长在出航之前,应先了解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经为暴风雨做了预兆,因此船长可以预见,但因疏忽未注意应负货损的责任。
二,无可避免
即便发生不可预见的灾害,若造成的后果可以避免,则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采取无能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点。比如船只在海上遇上暴风雨,附近有避难所,但进不了导致货物损坏也要负责任。
三,是难以克服的
它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个特点。当当事人对事件造成的后果无法克服时,就没有办法去制止。
并且由于上述电厂的资金被法院冻结,将其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显然不能成立,由于其在实际操作中完全可以避免,而且事后也可妥善解决,正如该电厂与法院协商后,被冻结的一千万元被转移到了监管账户上,该厂全部支付了袁某和肖某的工资。
民法通则
第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负民事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依其规定。
第590条【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应立即通知对方,以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免除当事人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裁判陈述
与普通民事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劳动法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每月足额支付工资是雇主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经费困难,则很难保证劳动者的生存权利,雇主应注意避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否则将承担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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