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依法约定各项条款。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会要求劳动者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然而,一旦劳动者遭遇工伤或失业等情况时,这些放弃社保的劳动者就可能会遭受到损失。因此,本文上海劳动工伤律师将探讨在劳动者放弃社保后,是否能够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劳动者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基本工资为4000元/月,但同时规定张某应自愿放弃甲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期满后,甲公司未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简称《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者也应当缴纳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约定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费的,属于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因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根据《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合同的处理意见》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要求张某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甲公司应当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甲公司未依法履行这一义务。因此,张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法律建议
对于劳动者而言,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应当轻易放弃社会保险费的权益。同时,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认真审阅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维护企业和谐稳定。
四、法律案例分析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一起类似案例中作出了如下判决:某公司与员工甲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甲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甲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甲认为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费的权益,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过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未依法为甲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且甲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真正理解放弃社会保险费的后果,因此,甲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法律案例中的仲裁判决表明,劳动者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完全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劳动者放弃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必须是真实自愿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充分告知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引起劳动纠纷。
五、结论
上海劳动工伤律师提醒大家,在劳动者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这一义务,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认真审阅劳动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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