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上海劳动法律师接到球迷的问题,说单位没有按实际工资对应的基数缴纳社保,工人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非常普遍,今天上海劳动争议律师在此集中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未依法缴纳劳动者社会保险]不明确。
一种可以理解是:该条文仅仅指一分钱社保都不交的。但凡交了一点社保的,哪怕存在对于一些相关违法使用情况,都不算在这种发展情形里面。也就是一个偏向于用人部门单位一方的解释;也有作为一种能够理解是:只要交社保工作过程中管理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都要算在这种社会情形里。也就是偏向于劳动者一方的解释。
如果一个单位不支付一分钱的社会保障,很容易判断,但问题是它支付社会保障。 但社保按照最低发放标准支付,社保按照工资总额分为[最低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各项补贴等]后的最低发放标准支付,试用期内不发放。 社会保障的类型是不完整的-这些类型的情况很常见,哪一种是理解? 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测量标准。
支持建设单位的一方可以认为,社保里面的各种环境问题太多了,哪有几家公司企业文化真的能全部通过合法合规,按照自己真实工资基数缴纳呢而且对于员工工作一开始不讲,工作了很多年,辞职了以后再说,这就是助长了劳动碰瓷,让小企业怎么开下去。小企业倒闭了,用工管理岗位都没了,社会主义经济研究怎么教育发展。
支持劳动者的一方认为,纵容企业交社保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一个坏氛围的形成,大家被迫996加班,就是因为社会纵容用人单位的得寸进尺。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就应该严惩违法的用人单位。惯坏了一些企业家/资本家,社会公平都没了
两种不同观点,一种社会支持工作效率,一种技术支持教育公平,只能选一个。上海劳动法律师建议我们大家查一下当地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解释,问一下学生自己发展当地的劳动仲裁委,是支持哪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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