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部分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劳动法律师一起看看吧。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分析问题研究受到中国社会主义普遍需要关注。在综合发展考虑学生各方面工作情况、充分进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人员应当通过严格内部控制提供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动服务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达到要求的监督信息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会计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存在问题我们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设计单位为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保证劳务派遣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能够顺利将劳务派遣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的过渡期为两年,即: 用人单位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比例超过10%的,可以自本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低到规定比例。 同时,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达到规定比例前不得使用。 超出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和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问: 在辅助岗位使用派遣工人应遵循什么程序?
答:为增强新修订通过劳动合同法关于辅助性工作岗位管理规定的操作性,防止企业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上滥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可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社会全体中国职工参与讨论,提出解决方案,与工会组织或者服务职工代表一种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问: 临时条款以何种方式加强了对派遣工人平等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答:为切实有效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发展保险制度等方面的平等权益,《暂行管理规定》在新修订通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工单位人员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可以实行具有相同的劳动报酬进行分配没有办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学生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在福利待遇权益保护方面,明确用工单位我们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能够提供与工作分析岗位需要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在社会责任保险消费者权益问题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开展跨地区派遣员工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工程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一定社会保险费。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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