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加班工资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28万余元的加班工资。上海劳动法律师带您分析案情。
自2001年8月起,阿东(化名)作为厦门一艘船舶停泊点的值班员,主要负责船舶的登记、清洁和财产保管。艾东说他24小时值班,吃饭都在泊位。假如他要走,阿东就向站长报告,并找到顶班。根据阿东的说法,他曾在码头工作近20年,只因父亲过世,儿子结婚等大事请假。
2020四月二十九日,单位通知阿东,因停泊点搬迁,自2020年5月1日起无人照料,阿东失去工作。将近20年来,阿东的月薪由700元涨到3000元,但是除了法定节假日的部分加班费,阿东平时加班加点、加班加点的加班加点工资也没有落实。
对单位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他于2001年8月18日至2020年5月1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责令其支付延迟加班工资、周末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费、未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近170万元。
初审判决,尽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阿东提交的工资付款凭证可以证实。阿东提出的19个劳资关系从2001年8月20日开始,一直没有得到法院证实。
法庭认定,阿东是1951年8月24日出生的,从2011年8月24日到60岁。两国于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之间为劳动关系,但2011年8月24日以后,阿东已经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也不存在劳动关系。两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动关系,阿东只可向其索取劳动报酬。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延长加班工时,按150%薪酬支付,加班工资按200%报酬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按300%,法定假日和年假加班费支付300%。其中,延迟加班费按每天5小时的加班费计算,周末休息日加班费按每日加班费计算。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雇主支付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平时延迟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28万余元,用人单位拒绝接受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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