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范是一名大专毕业生(2021年7月毕业),现正在一家公司工作,七月底开始工作,有6个月的试用期。原来我打算在12月初辞职,准备考专升本,但公司说我这个职位要找个替代品可以走,而且公司是月末发工资,即8月底发薪,9月底发8月工资,一直到11月底发10月份工资,那将等于是压榨一个月的薪水(因为我12月初辞职时手中只有十月份的薪水)。小范想知道:
1.试用期内按理是提前几天通知公司即可离职,如果公司一定要找人代替才能走怎么办?
2.如果公司放我走了,但压了我一个月的薪水也没发,该怎么办(害怕离职后要不回薪水)?
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答
劳动者辞职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在3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三天内,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雇主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在正常工作环境和条件下,如为试用期,职工在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包括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上完这三天班就可以走啦~~如果是正式工作时间,员工要提前30天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上完30天班后,即可离开啦~要写的是离职通知书哦!)
企业要寻找接班人让工人辞职,这样是不合法的。自然,从工作交接和负责的角度,劳动者可综合把握适当的情形。但这是劳动者的个人意愿,企业不能硬让劳动者等到招聘人才让辞职,否则就违法了。
离职工资
劳工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雇员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根据本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工作交接时支付。
对于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有些地方有自己的具体规定,如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企业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综合来看,法律法规和一些地区对清薪工作的规定都有时限要求。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向单位提出支付工资。上海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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