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婷婷提前三十日通知企业用人部门单位解除中国劳动服务合同管理符合学生双方通过劳动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制度规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婷婷于2017年2月15日向大连发展银行作为成都分行提交《离职申请审批表》,以个人重要原因以及申请离职。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社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表达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有效解除劳动产品合同。
这是一个法律法规赋予我们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旨在提高保护我国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自由和择业自由,并未附加任何影响其他国家限制性条件,并不以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同意为解除的前提基础条件。
同时,在双方签订的劳动技术合同中也约定,婷婷提前三十日以书面语言形式通知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主要可以得到解除本合同,双方解除劳动教育合同后,婷婷应按大连银行成都分行所需要的合理利用期限,及时履行相关工作交接义务。因此,无论大连银行成都分行是否同意,婷婷均具有一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大连银行成都分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婷婷履行会计工作交接义务方面可以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大连银行成都分行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法进行,工作交接并非大连银行成都分行拒绝出具解除劳动时间关系已经证明的理由。
第二,问责调查和离职审计并不是阻止婷婷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大连银行成都分行有权对婷婷进行问责调查和离任审计。 婷婷也有义务配合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开展问责调查和离任审计。
但问责调查和离任审计都应有合理的期限。此外,婷婷是否离任与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的问责调查和离任审计没有冲突。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婷婷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婷婷自2017年4月以来没有为大连银行成都分行提供劳动力,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也没有为婷婷提供劳动力。大连银行成都分行认为,婷婷在经过问责调查后辞职,但根据大连银行成都分行提交的考勤记录,婷婷在2017年3月只有零散的考勤记录,显然不是正常工作状态,2017年4月只有21天的卡记录,不能考虑在2017年4月的工作状态。
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和短信记录,婷婷也向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申请了辞职证明。婷婷声称她于2017年3月31日正式离职,经医院证实,并与大连银行成都分行提交的考勤记录相符。
综上,婷婷与大连银行作为成都分行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解除,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应当可以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婷婷出具解除劳动服务合同的证明,并为婷婷办理会计档案和社会责任保险市场关系管理转移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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