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现自己不是公司的雇员,你该怎么办?
案件情况
2017年,周某被新疆一建筑公司员工黄某招用,当时该公司正在建设一所中学教学楼工程,黄某是该工程的副经理,他招用了刘某做项目技术负责人,但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项目推进期间,周某的工资由黄某及其情人转交,并与其他劳务公司一起发放。但是随着工程逐渐完成,黄某给周某发工资的时间越来越不确定,之后黄某直接给他写了一张自己签名的薪金欠条。今年,讨薪不成,周某将黄某所在的新疆一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拖欠工资及其他所有损失。而在公司看来,周某一没有劳动合同,二是擅自聘用黄某,不属于公司招工人员,与公司无劳动关系。
审判过程
第一,周某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公司综合大楼施工管理人员的姓名、工作会议签到表、建筑设计图、排污权申报表、监理例会记录、微信记录、证人证言、公司承诺书、出勤表和社保缴纳人员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周某在工作中已经支付工资,尽管周某是由该公司员工自行招用,支付报酬也没有走公司帐目,但是周某仍然与该公司有劳动关系。
第二,新疆某建筑公司未及时与周某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雇佣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按月支付二倍工资。本公司应支付周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雇主做出的解雇、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降低劳动报酬,如果劳动争议是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则由雇主承担举证责任。“而该公司对周某的离职时间未尽到举证责任,所以,根据周某提供的证据,黄某在出具结算单后离职,新疆某建筑公司应向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根据上述三点,法院最终裁定该涉案企业支付周某拖欠的工资11.46万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75万元,同时为周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那么,面对员工个人私自招聘行为,到底能不能被法律认可?这些责任应由相关公司承担吗?在这样的事情面前,我们又该怎么做呢?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表示
此类企业雇员在招聘时,若雇员付出劳动,符合劳工法有关规定,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雇员与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即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能证明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且有关企业无论有意或无意,不能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受到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罚。
但是,劳动关系的事实并不等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必须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同时也要做好举证工作:
1.发薪金凭证或记录。例如银行流水单,在单子上将出现公司名称,摘要中注明代发工资或工资。如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或自身规模较小,也会采取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非公司账户银行转账等形式,此时劳动者需要举证付款方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2.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3.盖有公司印章的工作证件、出入卡和其它带有公司印章的文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职务(人事、财政等)签署的有关文件。
4.证人证言,例如:一名同事的证言,当然,一名同事首先要证明他是公司的雇员,而且证人必须出庭接受盘证,否则,证言通常不会被采纳。
5.法定代表人或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往来等。
自然,最好还是和雇主及时签定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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