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东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第三者东阿纺织公司没有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经过调查,东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第三人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2019年1月18日,东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第三人发出2018年第001号劳动保障监督令。2018年3月16日,第三人拒绝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人受理,五月九日加陈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由于复审案件的复杂性,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决定将庭审延期30天。经过审理,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责令东阿纺织公司限期改正并非东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定职责,而是一种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法定责任。据此,对东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的行为超出了法定权限。被告人撤消东阿001号,被告撤销东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督责令改正指令》,并送达三方。
原告驳回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所作的(2018)7号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裁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3条第1款,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保障监督工作。在本地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劳动保障监督工作。第10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劳动保障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督促雇主执行;(二)检查雇主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条例、条例的情况;(三)受理举报和投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规定或规定的行为。第18条第1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或规章的行为,应当作出下列处理:1)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二)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三)情节较轻的,予以撤消;
此案中,东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为第三人没有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然后,在生育保险时,根据《劳动保障监督责令改正指令》,责令第三人限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缴纳保险费,有关材料的复制件和整改报告也应提交东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东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并拥有相应的法定职权。被告人认为,责令第三者限期改正并非东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责任,而是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解。为此,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案件涉及责令改正指令,事实不明。被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2018)东政复议字第7号应当依法撤销。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应当作出复议决定。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一、撤销被告东阿县人民政府(2018)七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原告东阿县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作出裁定。被告人东阿县人民政府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东阿县纺织品公司对原判决不服上诉,上诉请求:驳回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维持东阿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2018)。
原审被告人东阿县政府表示,一审认定事实不明,适用法律错误。
审判双方提交的证据已经随案卷移送本院。在二审中,双方都没有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定的事实与法院原判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雇员认为,如果雇主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侵犯了社会保障权益,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这就是说,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或者履行有关行政职责。
此种情况下,东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属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没收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责任,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履行。东阿县政府(2018)7号行政复议决定,东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超出了法定权限,应当予以维持。
总而言之,原审法院适用的法律错误应当纠正。对东阿县纺织品公司的上诉理由表示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5行108号行政判决;二是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这一裁决为最后裁决。 上海长宁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