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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西路律师谈未缴社保待遇损失怎么赔?

时间:2021-11-26 14:13 点击: 关键词:徐汇区建国西路律师,社保养老金,上海徐汇区律师

  邱某辉于2003年1月25日与原A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改制后,A公司变更为B公司。2003年2月1日,邱某辉在B公司提供的一份打印的声明上签字,称其因自身原因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不办理参保手续,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负。2011年4月1日,邱某辉又在B公司提供的协议书打印件上签字,称邱某辉不同意办理参保手续,B公司从2009年10月起每月给邱某辉补贴120元的社会保险费。2011年4月1日,邱某辉又在B公司提供的协议书打印件上签字,称如果邱某辉不同意参保,B公司将根据其工作年限和出勤情况,对其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邱某慧在B公司工作期间,B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代扣代缴邱某慧的个人缴费。2019年10月,邱某辉退休,根据现行社保政策,无法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故邱某辉无法领取退休职工养老金。根据邱某辉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和B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可以认定邱某辉的工资在退休前已经发放。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B公司向邱某慧支付社会保险金2055元。根据2011年4月1日的协议,B公司根据邱某慧的厂龄和出勤情况给予其一定的补贴作为社会保险费。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B公司共向邱某慧支付社会保险补贴7701元。另查明,2019年10月,日照市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为1,717.85元。邱某辉因相关社会保险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邱某辉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邱某辉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赔偿邱某辉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建国西路律师谈未缴社保待遇损失怎么赔?
 

  一审法院认为:

  邱某辉与B公司签订的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是否有效?基本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规定,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强制实行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是法定义务。雇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雇主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与劳动者达成的将社会保险费补缴到工资中的协议是无效的。本案中,B公司提交的《声明》和《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无效。二、B公司应否赔偿邱某慧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力补办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邱某辉因B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无法补办手续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邱某辉要求B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适当支持。至于如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由于社会保险待遇计算内容复杂,且受政策调整影响,不同保险项目的保险待遇计算规则不同,如要求准确计算则难以操作,也与审判实践不相适应。按照目前通行的办法,宜按照当地退休职工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75岁的全国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一次性计算养老金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取 "统账结合 "的管理模式,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0%和8%缴费,缴费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领取养老金。2010年至2019年5月,山东省多次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微调,维持企业平均缴费比例为19%,个人平均缴费比例为8%。本案中,由于邱某辉没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份额,在计算损失时应按照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缴费比例酌情予以赔偿。B公司已在工资中缴纳的社会保险费9756元应相应扣除。综上所述,判决结果为 B公司赔偿邱某辉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7838.33元{1717.85元/月×12个月×(75年-60年)×[19÷(19+8)]-9756元}。B公司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上海徐汇区建国西路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能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而改变或免除。一审法院认定《声明》和《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是正确的。邱某辉要求B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金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应按照当地退休职工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养老金和全国人口的平均寿命,结合单位和个人的比例,在扣除B公司随工资发放的社保补贴9756元后,赔偿邱某慧养老金待遇损失。达到退休年龄后,邱某辉因无法办理社保手续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提出仲裁申请,未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邱某辉在收到不予受理的仲裁通知书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期限。B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B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徐汇区律师事务所


 

建国西路律师谈未缴社保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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