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出差是必不可少的,饭后娱乐也很常见,但如果在娱乐过程中不幸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带你解读这个案例。
案例简介
A市某公司与白某签订劳动合同,白某任公司销售经理。白被公司指派到B市进行市场调研,参加B市某酒店召开的产品推广会,会后就餐。
晚饭后,B市的客户唐仍然不得不与白沟通,所以他一起去了一家健康俱乐部。晚上11点,当技术人员擦了擦白的脚时,他发现自己抽筋、昏迷等现象,所以他立即拨打了120。然而,白在抢救后仍然不幸死亡,死因最初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公司向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鉴定。该局作出了《不确定工伤的决定》。
白的妻子拒绝接受,并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白是一名销售经理,需要经常出差调查市场。他的工作 方式灵活,不同于一般在固定岗位工作的员工。陪同客户社交也属于工作需要,符合专业特点,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属于正常的工作社交活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法院判决认定白某的死亡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作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员工被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
(2)员工被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
(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
员工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独外出学习,会议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或者48小时内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上海劳动仲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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