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大部分情况下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用人单位支付有上限的吗?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上海劳动法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金计算规范:劳动合同法划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工资的规定向劳动者领取。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较;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领取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国民当局颁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人为三倍的,向其领取经济赔偿的规定按职工月平均人为三倍的数额领取,向其领取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在劳动条约法施行前签定,试行后解除的劳动条约,按照劳动合同法划定应该领取经济赔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以前:依据《违背和解除劳动条约的经济赔偿设施》划定,商议解除劳动条约和不能胜任事情解除劳动条约的,年限需求封顶,即经济赔偿不跨越12个月;而关于因医疗期满、裁员、发生重大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也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受上述12个月的限制;工资基数,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金计较年限:关于因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人为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不仅是劳动条约中商定的基础人为。依据劳动部《对于贯彻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划定,“人为”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员工的补偿金,这种情况的话主要是按照自己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来进行计算的,这个主要是解除劳动活动所得到的经济补偿。如果说是因为病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补偿金会有所差别。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上海劳动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