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救济是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的其中一项,当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而失业后,适当的失业救济是必要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申请失业救济,上海劳动法律师以杭州市为例为您讲解。
一、申请
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失业保险代理机构提交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正本)、《外地城镇合同失业救济申请表》、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前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表复印件、《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杭州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内可以使用)和现居住社区证明。
以失业保险为缴费期限的,应当提供以失业保险期限为缴费期限的确认表。
二、受理
用人单位由市社会保障局投保的,应当向市就业服务局报告; 用人单位由区社会保险办公室投保的,应当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办公室报告。
三、申领登记
在杭享受工作人员我们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社会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受理其原用人部门单位进行资料的失业保险公司经办管理机构业务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有效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一)身份证;
(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原件(有效期内的《杭州市暂住证》可继续使用);
(三)两张31寸驾照的照片。
四、审核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7日内,对在杭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进行核实。
在杭享受工作人员在失业保险公司经办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完毕后,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可以领取《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
五、申领
在杭享受工作人员应自核准失业社会保险公司待遇的次月起每月10、11日(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居住证所在单位地址)所在城市街道(乡镇)劳动安全保障管理站进行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杭州市大学生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私章。失业保险仅限本人通过领取。每月22日,失业风险保险业务经办服务机构作为委托经办银行贷款发放员工失业保险金。
在杭享受的人员必须遵守《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超过60日未申请注册的,视为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连续两个月未接受失业状况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为其重新就业并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欠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予以留存。
以上就是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讲解的如何申请失业救济,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您前来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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