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到征用土地的通知后,有这么一个人竟然企图通过逆签租约,非法建设牟取1500万暴利,最后却满盘皆输,害人害己,被判处12年监禁,上海拆迁政策网提醒一定不要知法犯法,以为自己是法律之外的“特殊”,接下来我们看看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
该法规定,征用土地的,在接到征用土地的通知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用土地上的农民种植、种植或建造的附着物或幼苗的通知后,不予赔偿。然而,2008年6月,北京顺义拆迁科长杨某听说附近村庄的土地将被征用后,想签订拆迁协议倒推这一招,违章建筑拆迁赔偿近1500万元!
2008年,Shunyi District Province Hugezhuang 村被列入拆迁名单后不久,杨利用一家商业公司在土地租约到期后与该村续约,但支付了租金却没有续约的情况,一方面,他花了70万元从一家商业公司“购买”了土地租约。他同意,如果土地被拆除,一切都将与公司无关。另一方面,他支付了高昂的租金,说服村委会与一家贸易公司逆签租约,直到2006年。把“土地”做好后,杨指示一家贸易公司开始建房。即使施工开始后不久村里就贴出了停工通知,但他们仍然置之不理,继续违法建设,并通过“关系”获得拆迁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最后,杨为他的非法建设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他因为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而被拘留和逮捕,因为欺诈而被起诉,并被判处12年监禁!
结合杨案,拆迁律师建议,农村拆迁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拆迁补偿情况。
1. 征收农村发展地区的土地,是如何可以进行经济补偿的?
首先,必须明确农村征收的对象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的房屋作为地上的附着物得到补偿。根据《土地资源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成本费用主要包括中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集体土地征收房屋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附着物和幼苗补助费属于土地附着物和幼苗的所有者。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的使用和分配,由集体成员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因此,征收农民进行土地的补偿费用,归农村发展集体主义经济社会组织管理所有,由其负责人员分配。而房屋属于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是属于企业所有者的,即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对于所有。
2.哪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以通过得到经济补偿?依据的时点问题是什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地方国土资源部应当明确征地用途、用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将征地情况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通知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被征地土地上种植、种植、建设的土地附着物和苗木,不予补偿。
按照这个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要补偿的话,必须是在向本村村民公布拟征地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同样,征收方只需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前对现有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补偿即可。以宣布征地建议的日期为时间点。此后,征用方拒绝赔偿被匆忙建造的植物、树苗和房屋。
杨某作为一个拆迁科科长,明知这些国家规定却违法抢建,甚至可以疏通关系问题进行相关审批,滥用职权,将不应当及时予以补偿的违章建筑企业纳入拆迁补偿名单,进而诈骗近1500万补偿款的行为,触及了法律底线,造成了环境恶劣的社会发展影响。对于这种手握拆迁大权就“任性”抢建的违法犯罪行为,上海拆迁政策网强调正义永远都是不会缺席,不法人员行为主义终将会受到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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