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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拆迁后如何分配利益

时间:2021-01-09 14:12 点击: 关键词:上海本地律师咨询,上海拆迁律师团队

  上海拆迁律师团队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村的空置、搬迁和改造越来越多,拆迁利益也导致各种分配纠纷。如果拆迁发生在婚姻期间,离婚后拆迁人利益被分割,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利益?近日,北京海淀法院法官结合以下案例分析了拆迁情况。

  [案例回顾]

  王和赵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陶(化名)。他们在2014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以赵父亲的名义申请拆除赵父母建造的宅基地,赵父亲作为退休人员签署了拆迁协议。协议中的拆迁人是赵的父母赵、王、小陶,共获得拆迁安置房4套,补偿金额60多万元。王、小涛起诉赵及其父母分割安置房并赔偿26万余元。赵说,拆迁是以宅基地置换为主,安置房和补偿与王、小陶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为,赵、王、小陶并非被拆除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申请人,不参与房屋建设,不享有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本案拆迁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被宅基地面积置换的被拆迁房屋应当归被拆迁人所有。但是,王和小陶是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共有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权利。法院裁定,王、小陶获得拆迁补偿20多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上海房屋拆迁后如何分配利益

  [法官的解释]

  婚姻存续期间,妻子离婚后可以分享的拆迁收益,主要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拆迁协议以及妻子对婚后被拆迁房屋的装修和扩建所做的贡献进行分配,同时考虑夫妻双方的婚姻期限等其他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安置房是通过1:1置换宅基地获得的,与宅基地相关的安置房及补偿应由申请人和共有人在宅基地建设说明书上共同承担。房屋改建、扩建的出资安置人可以享受地上建筑物的相应补偿。如果女方既不是宅基地上建房指令中的申请人,也没有为建房做出任何贡献,则只能获得安置人口的补偿,如周转费用等。

  购买指数被占用,前媳妇主张赔偿。

  [案例回顾]

  吴女士和窦先生是夫妻,有一个女儿,豆豆。2014年他们离婚了。2006年,窦先生父亲的宅基地上的房子被拆除。作为被驱逐者,他签署了驱逐协议。协议中的拆迁户为窦先生的父母窦先生、吴女士和小窦。拆迁按被拆迁人实际人口计算,安置面积按每人45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窦先生后来购买了两套面积分别为119.42平方米和93.39平方米的安置房,吴女士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获得一套安置房的使用权或赔偿其购买标的的相关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各方均享有面积为45平方米的安置房,只有具备购房指标,才能获得相应面积的安置房。本案中,吴女士作为被安置人员之一,享有相应的安置房优先购买指标。同一宅基地上的被拆迁人只能定向安置,但吴女士并未明确放弃其享有的购房指数,窦先生、窦先生的父母和小窦在实际购买安置房时确实使用了吴女士的部分购房指数,但其享有的购房指数不足以享有争议房屋的专有权,故法院不支持其对争议房屋的专有权主张。但考虑到作为购房优惠条件的购房指标含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为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法院责令窦先生、窦先生的父母、小窦根据吴女士的安置购房指标实际使用情况作出相应的折价补偿。据此,法院裁定吴女士获得拆迁补偿1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法官的解释]

  在根据安置人口给予优先购买指标获得安置面积的情况下,安置用房的划分应根据女方个人优先购买指标和安置用房的数量和面积确定。如果女方个人优先购买指标面积大于或等于其中一套安置房且被安置人购买该房屋的,可以认定女方享有安置房所有权;面积不足或房屋已被他人利用购房指数购买的,由他人取得安置房,综合考虑购房指数中包含的房产价值、争议房屋的当地腾退搬迁安置方式、尚未取得争议房屋产权登记等因素,可确定购房指数的经济价值,给予女方补偿。

  先是拆迁,然后结婚,前妻声称拆迁利益被拒。

  [案例回顾]

  2011年12月,张与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为张、、杨。除了安置补偿,他们还根据宅基地面积和被安置人数更换了两套安置房,每个被安置人可以获得50平方米的优先购买资格。2012年2月,张与结婚,杨是和前夫的儿子。双方婚后没有同居,同年5月离婚。离婚协议声明双方没有财产纠纷。、杨起诉张分割安置房和拆迁资金。经调查,吴某没有为被拆除房屋的建设做出任何贡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拆迁房屋系张婚前个人财产,与拆迁收入有关的补偿、补贴等费用,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与被安置人口有关的,均为对已退休的张的补偿。在吴某离婚之前,他知道自己是被拆迁户,但离婚协议明确表示双方没有财产纠纷,他要求分割赔偿没有依据。签订协议时双方未结婚,、杨不应作为安置人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被列为安置人口后,安置房屋的面积变大,损害了协议对方的权益,因此协议中的相关协议应该无效。张购买的安置房为非法所得,、杨无权要求分割安置房。

  [法官的解释]

  由于拆迁利益大多涉及案外被拆迁户,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会实际分割家庭共有的拆迁利益,需要对拆迁利益单独提起诉讼。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拆迁户都想从拆迁中获得更大的利益,但不能靠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这种情况下,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如果双方都没有登记结婚,但对方被列为被拆迁人,那么由此获得的额外安置利益就是非法所得。女方虽然是被拆迁户,但对建房没有任何贡献,因此在拆迁补偿中不享有任何权益  上海拆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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