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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媳妇,还能分到拆迁安置房吗?
基本情况。
2011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A结婚,并将其户籍迁入被告A所在的村庄。到目前为止,被告A的户籍人口包括被告B(被告A的母亲)和被告C(被告A的父亲)。户主是被告b。
被告家庭的宅基地所有者为被告丙,宅基地上的房屋由被告乙和被告丙共同建造,原告和被告甲均未参与建造和出资。
2012年12月15日,被告乙作为户主,代表家庭与Xi安史家村旧村改造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建筑面积80平米,120平米1套,130平米1套。安置方式为一对一,即在被拆迁人的宅基地上安置一到两个(有法定程序)被拆迁人建筑面积不足400㎡的,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150元/㎡的标准向开发商补足,三层及以上的房屋按评估价补偿。未建或已建的三层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的,按180元/㎡的标准奖励面积差额。
涉及安置房综合造价2580元/㎡。
2015年9月21日,经法院调解,原告与被告甲离婚。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65㎡拆迁安置房。
法院判决。
Xi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政策角度看,《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明确表示,该方案是根据《Xi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郑石法[2007]129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的。根据《Xi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法[2007]12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XX城中村XX户登记人口为基础,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建筑产权进行安置。”本规定规定,作为城中村登记人口,应享有人均建筑安置面积65平方米的住房权。
本案中,原告因结婚将其户籍转移到被告村组,成为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被告乙作为户主,与Xi安史家村旧村改造有限公司签订《Xi安史家村旧村改造有限公司拆迁安置协议》时,原告是农业户口登记成员,作为被拆迁农业家庭人口被安置。根据《Xi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和《Xi市未央区XX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原告享有安置协议中的权利。
结合Xi安城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原告享有拆迁安置协议涉及的65平方米居住面积权益。
但由于本案拆迁一套、返还一套给被告家庭的政策,原告并未参与原房屋的建设,原告应就涉案房屋向被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按本案涉及的安置房综合造价2580元/㎡计算,确定金额为16.77万元(2580元×65㎡)。判决如下:
1.原告享有被告乙与Xi安石家村旧村改造有限公司签订的《Xi安石家村旧村改造有限公司拆迁安置协议》中65平方米安置房面积的权益..
2.原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被告乙支付住宅小区补偿费16.77万元。
律师分析。
在城中村拆迁安置中,存在着复杂的家庭内部分配纠纷,比如已婚妇女,比如大学生回乡,婚后离婚等等。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因结婚而落户城市城中村的案例,但离婚后,户籍是否应该享受拆迁安置的权益而不迁出?
根据本案的判决意见(本案二审或再审均无公开结论),因婚姻关系迁入本村的人口依法享受拆迁待遇。但是,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如果按照一拆一的方案拆除原房屋,且权利人未对原房屋的建设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应当依法对原房屋的权利人进行补偿,体现了权利义务平等的基本原则。当然,补偿标准不是按市场价值计算,而是按安置房成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