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事诉讼律师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就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作了概括性规定,但由于长期受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立法的影响,民事诉讼主管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和国家本位的色彩,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全面保护,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视野下,其暴露出来的弊端和问题不容忽视。
问题之一:越权主管或推诿主管等现象时有发生。
在我国,除了人民法院之外,国家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也分别承担着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任务。由于民事纠纷的复杂性和主管机关的多重性,各主管机关之间发生越权主管或推诿主管等主管争议的现象不可避免。特别是一些法院片面强调积极司法,超越主管范围,什么事都管,什么案都收,包打天下官司,严重侵蚀了行政权的空间,结果往往是“吃力不讨好”。同时,对于本属法院主管的案件,一些法院也往往以宜由行政解决为由而不予受理,“重行政轻审判”解决纠纷观念依然存在。
问题之二: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一直存在争论。
关于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争论,有两点值得关注:
1、关于权利保护的种类是否有待于进一步扩张呢?从现行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立法规定来看,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仅限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或人身权的保护,这无疑限制了公民权利保护的种类,使原本更为重要的许多宪法权利都没能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保护。如受教育权既非人身权利也非财产权利,由此引发的争议自然也就不属于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因此,从当事人权利保护角度来说,我们认为,现行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将受案范围限定为对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以涵盖对各类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其权利保护种类仍有待于进一步扩张。
2、对于单位内部争议,法院应否保持适度的干预呢。在争论中,关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问题上也发生不少岐议,即对单位内部争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实践中,往往将单位内部争议视为非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排除在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之外。我们认为,对于单位内部争议,法院应保持适度的干预。单位内部争议,尤其是单位成员与单位组织之间有关涉及到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的争议,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不属于行政管理关系范畴,自然应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单位内部争议的主体双方仍然符合地位平等的特征,理应列入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
问题之三:司法解释随意剥夺和限制诉权现象严重。 上海民事诉讼律师
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否则即为失职。
尽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作了概括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贯彻,特别是对于新类型案件,法院往往从自身的利益或立场出发,以法无明文规定等为由而不予受理。这些情况见诸于最高人民法院大量的不予受理的批复之中。如,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指出: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不断规范和发展阶段,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这些行为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正,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安全和健康发展,应该逐步规范。当前,法院审判工作中已出现了这些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但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这类案件的条件。经研究,对上述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由此可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这一形式随意剥夺和限制当事人诉权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并且至今持续不减,在很大程度上从司法层面导致当事人诉权保护的虚化。
民事诉讼的流程?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驳回起诉裁定,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起诉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4、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6、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7、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的,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上海民事诉讼律师 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房产证是你的但并不代表房子是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