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政府发布公告,公布实施湖北省被征地区土地综合价格标准,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目前平均每亩三万二千九百九十元调整为每亩四万四千三百三十元,增加一万一千三百四十元,增长百分之三十四点三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从今天起实施,同时废除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这一消息一经报道,立即引起广泛的关注。众所周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征地补偿工作也在广泛开展。近年来,因征地补偿标准引起的纠纷非常的多,征地补偿和我们的利益息息相关,那此次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具体是怎样的,对于我们又有哪些启示呢?上海律师依据此次湖北省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案例,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资源利用企业总体设计规划可以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之间关系、当地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工作生活提供保障水平等教育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综合征地补偿技术标准。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补偿标准原则上每2-3年更新调整一次。 征收农业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公布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综合地价时,应当考虑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印一次。
这是湖北省第五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只调整征地区域综合地价,不保留统一年产值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一个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补助。
为了更多地关注被征地农民,湖北省参照其他省份的做法,实行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4: 6的分配比例。
经调整后,该市按地区规定制定了土地征用附加物和绿化苗木补偿标准,并在3个月内公布了新标准。新标准从保护耕地红线和增强耕地保护意识的角度出发,要求征地补偿按批准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县(市、区)的最高标准执行。
为完善新旧标准的衔接,要求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征地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征地批准,但市、县人民政府未制定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发展需要进行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企业土地的,可参照执行。

上海律师指出,此次调整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上海律师也提醒广大被征地农民,如遇到征地补偿不合理,协商未果的情况,建议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合理的补偿,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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