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是劳动法领域的一个热点话题,关于其起止时间及仲裁时效起算点,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本文上海律师咨询网旨在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分析,探讨如何计算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及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安排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作。”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双倍工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仲裁申请日起计算,到仲裁受理日止。”
二、相关案例分析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的,应当自用人单位招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该解释明确规定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报酬申请时效期限,即一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纠纷案件的意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纠纷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报酬申请时效期限为一年,起算日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日。
三、计算方法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分析,计算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及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可以采用以下计算方法: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应当根据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来确定。根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纠纷案件的意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报酬申请时效期限为一年,起算日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日。因此,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日起一年内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报酬申请,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倍工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纠纷案件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的日期开始计算,到仲裁受理日止。因此,劳动者应当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报酬申请时效期限内,即自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应当从仲裁申请日起计算,到仲裁受理日止。
四、参考案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纠纷案中,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认定该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判决用人单位按照“二倍工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报酬申请时效期限内,即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应当从仲裁申请日起计算,到仲裁受理日止。
五、结论
上海律师咨询网提醒大家,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应当根据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来确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报酬申请时效期限为一年,起算日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日;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当从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的日期开始计算,到仲裁受理日止,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应当从仲裁申请日起计算,到仲裁受理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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