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给员工伤保险员工受伤怎么办?上海工伤咨询律师和你一起看下面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伤发生后,经营者或者股东的义务不得免除,以逃避公司的法律责任。继承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经营者或者股东,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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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家电厂的员工,电厂的注册经营者是魏。张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不承担事故责任。后来,张的伤被认定为工伤。
由于电器厂未为张支付工伤保险,张向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电器厂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在仲裁过程中,魏取消了电器厂的登记。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各种工伤待遇。
由于某电器厂是个体工商户,已于2020年7月注销登记,其经营者魏某应继承其权利义务,因此判决魏某向张某支付各种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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