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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将同事杀死能认定工伤吗?上海打工伤律师来回答

时间:2023-02-16 09:02 点击: 关键词:上海打工伤律师,工伤认定

  本案讲的是一个员工想要报仇向导,却误杀了无冤无仇的共事,这名无辜被杀的共事是否被认定为工伤的题目,下面就来看看具体的案情和法院的审判。上海劳动律师今天就来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具体情况。

在单位将同事杀死能认定工伤吗?上海打工伤律师来回答

  一、案情简介

  李飞刀是贵州达顺公司员工,在公司事情时期,因向司理彭立请求改换岗亭被拒后愤而告退。后因工作及生活诸多不顺,便产生将彭立杀死的念头。

  顾春花在公司任车间运转电脑机台组长,与李飞刀无怨无仇。

  2018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顾春花在上班时期行动向备料科科长告假回公司宿舍换衣服,想不到李飞刀已事前躲在宿舍内预备刺杀彭立,顾春花在开门时李飞刀误认为顾春花是彭立,被李飞刀用刀误杀致死。

  2019年1月14日,顾春花眷属向人社局请求。

  人社局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觉得顾春花遭到的危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划定的应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况,不予认定为工伤。

  顾春花眷属不平,向市国民当局请求行政复议。2019年6月21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抉择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抉择的行政行为。

  顾春花眷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讯断认定顾春花因工殒命属工伤。

  二、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觉得,本案争议核心是顾春花被别人误杀致死的情况是不是吻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三)项划定:“职工在事情时候和事情场合内,因执行事情职责遭到暴力等不测危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即职工因执行事情职责遭到暴力危害应该认定为工伤时,应该餍足和具有以下前提:一是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二是必须工作场所内,三是必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即该意外伤害与因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必须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就不能认定该意外伤害与因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就不能认定职工受到的意外伤害为工伤。

  本案中,顾春花遇害时虽然是处在其事情时候和位于事情场合内,但其是在回公司宿舍预备换衣服的进程中被李飞刀误杀殒命的。李飞刀与顾春花之间并没有事情或生存抵触,其刺杀顾春花其实不是因为顾春花正在执行事情职责或与顾春花之间存在事情抵触,而是为了报复他人而将顾春花误杀。因此,顾春花遇害时并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其并非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杀害。

  顾春花回公司宿舍预备换衣服时被害的情况其实不吻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划定的情况。同时,该情况也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不相符。综上,一审讯断:驳回了顾春花眷属的诉讼请求。

  三、提起上诉

  顾春花眷属不平,提起上诉,来由以下:原判认定究竟不清,合用法令欠妥,依法应该撤消。2018年8月18日7点50分许,顾春花失常下班,并按常规统计前一日机械运转数据交到公司人事处后,回其宿舍改换衣服为厂外出招工,是执行事情职责而遭到造孽损害,吻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判认定顾春花上班期间口头向备料科科长请假回宿舍换衣服证据不足,即使顾春花请假回公司宿舍换衣服再上班,是上下班途中,也应认定为工伤。

  市政府答辩称,顾春花的殒命是因为李飞刀认错人,不是因为事情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在单位将同事杀死能认定工伤吗?上海打工伤律师来回答

  四、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觉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划定:“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一)在事情时候和事情场合内,因事情缘故原由遭到变乱危害的;

  (二)事情时候先后在事情场合内,处置与事情无关的预备性或许扫尾性事情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顾春花是告假回公司宿舍预备换衣服的进程中被案外人李飞刀误杀殒命,李飞刀将顾春花杀死其实不是因为顾春花正在执行事情职责或与顾春花之间存在事情抵触,而是为了报仇别人而将顾春花误杀,是以,顾春花遇害并非是因执行工作职责,不符合《工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上诉人称顾春花回宿舍改换衣服是为厂外出招工,是执行事情职责,吻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划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经查,顾春花回宿舍换衣服是为了外出招工并没有证据证明,顾春花被案外人李飞刀误杀殒命不是因执行事情职责,故上诉人的上诉来由不克不及成立,不予支持。

  上诉人称顾春花告假回公司宿舍换衣服再下班,是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亦不吻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划定,不予支撑。综上,二审讯断以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员工想报仇向导,却误杀了共事,这类情况下受害人普通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了在事情时候和事情场合内因执行事情职责遭到暴力等不测危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本案中的受害人并非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或与凶手存在工作矛盾被杀,而是因为凶手欲报复他人却误杀了受害人,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在单位将同事杀死能认定工伤吗?上海打工伤律师来回答

  上海劳动律师认为,从刑法角度来看,本案中的李飞刀还涉及到“工具谬误”的题目,工具谬误最简略的模子便是:“甲欲开枪打死乙,看到火线三十米处站着一个人,误以为是乙,将其打死,走进发现是丙”,学理上存在详细吻合说和法定吻合说两种观念,无论是那种,李飞刀成立罪既遂是个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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