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防疫规定造成的处罚,公司能否向员工追偿吗?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为您带来下面案例。
案件介绍
2020年1月8日,张三与一家出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承包营运合同约定张三为出租车司机。
一家出租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司机张三于2020年3月17日从澳门返回珠海,在新冠肺炎隔离观察期间擅自驾驶,一家出租公司主张在隔离观察期间驾驶该公司的出租车,导致该公司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罚款3万元,应赔偿上述经济损失。
仲裁委员会发出不接受通知。一家出租公司拒绝接受仲裁结果,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张三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一审法院缺席审理。
一家出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张三赔偿3万元的经济损失;2.张三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质证对方提交的证据。张三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因工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在本案中,张三未遵守2020年3月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家庭隔离观察规定,擅自驾驶出租车经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因此,一家出租公司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罚款3万元,张三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正如行政处罚决定所载,一家出租公司确实管理不善,也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综上所述,张三应赔偿一家出租公司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由一审法院酌情确定。
张三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张三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出租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7万元。
一家出租车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变判决,支持一家出租车公司的所有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原因:出租车的运行时间是无法控制的。张三擅自开车出去。一家出租车公司不知道,不应对本案所涉及的罚款负责。
张三上诉: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张三外出回京已向社区报告,未能联系出租公司,无视与出租公司的电话和微信联系。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张三在防疫期间违反家庭隔离规定,擅自租赁经营,并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一家租赁公司被罚款3万元。张三应对一家租赁公司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张三上诉已向社区报告,但作为与非特定人群密切接触的出租车司机,他应向一家租赁公司报告,并在家隔离。现在张三违反防疫规定外出经营,有主观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张三上诉,他无法联系租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这一主张,即便如此,也不得违反国家防疫政策。
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防疫期间,应全面负责司机的外出和运营,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在本案中,一家租赁公司缺乏管理,并列出了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家租赁公司也应对其罚款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审裁定张三向某出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鉴上所述,张三。某出租公司的上诉要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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