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伤事故;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获救后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在部队服役,因战致残或者因工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者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劳动者,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申报。
1.劳动者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认定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办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符合要求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认定,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进行调查核实。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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