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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买卖律师分析遇到无理由退房怎么办?

时间:2022-01-18 11:02 点击: 关键词:上海房产买卖律师,无理由退房

  案情回顾

  今年12月,康女士看中一套房屋,总价106.5万元,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并先后向该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此同时,房产公司给康女士出具了“无理由退房承诺书”,承诺只要自己没有违反合同,在入住前的任何时间,康女士都有权退房。2020年12月1日,康女士因为银行抵押贷款被拒绝,来到售楼处商议如何付款。根据康女士的说法,当时工作人员告诉其可以走无理退房手续,并让其填写了《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但是房产公司迟迟不退还。

  不知去过几次售楼处,以前答应过的很好,现在没有下文!无奈之下,康女士将该房产公司告到余姚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来,被告双方签订了《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被告在履行赔偿义务时,甚至是在赔偿时拒不退还,原告不愿退还。

 

  被告人争辩说:“无理由退房协议”规定选择按揭付款的,按揭必须经银行通过,方能办理无理由退房。但是由于原告征信存在问题,不能办理银行贷款,所以原告不符合无理由退房的情况。

 

  另外,员工是在帮助原告向房产公司提出“无理由退房”的申请,但是这一申请需要内部审批,工作人员也没有保证内部审批一定会通过。与此同时,被告又向法庭提出反诉,要求康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佣金等。

                                                                                        上海房产买卖律师分析遇到无理由退房怎么办?

 

  裁决结果

  该案在余姚法院审理时,原审被告人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没有异议,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能否行使其退房权。

  第一,从字面上看,没有理由退房不应该设置任何障碍。无故退房是指买方在认购之后可以在任何时候、没有任何理由提出退房要求,并且卖方不应在时间和条件上对退房进行限制。房地产公司推行这一政策,是为了给予买受人权利,如再设置障碍,与“没有理由”字面上的含义不符。

 

  第二,“无理由退房协议书”是格式条款,并非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使另一方未能注意或理解与其具有重大利益的条款的,另一方可声称该条款不是合同的内容。

 

  在本案中,《无理取闹协议》中写到了退房条件之一是抵押贷款需要银行批准,根据常理,按揭手续办好后再退房,按揭手续办完后再退房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心态,因此该条款实质上是对退房进行限制。被告人没有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而康女士显然也没有注意或理解这一条款,因此这一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三,无正当理由退房的,应当认为被告对原告行使该项权利表示赞同。“无理退房协议书”不是原定的,被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签字,相反,康女士告诉被告其不能进行按揭,被告主动与康女士签定,同时也让康女士签署解除协议,如有撤消备案合同的情况说明等一系列退房手续,上述情形应认定被告同意康女士可以行使没有理由退房的权利。

 

     上海房产买卖律师分析

     法庭裁定原告没有理由退房,因此,是否应由原告承担责任?

  法庭认定,《无理退房协议书》中有关“扣除已付佣金”的约定是由被告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被告人没有提供任何提示或说明条款;原告在办理退房手续时,所有材料显示的退款金额为32.5万元。被告人没有提到佣金问题;原告了解了一些情况,例如,被告通过某平台购买了一栋房屋和房屋需要支付的佣金。所以,法庭不支持被告提出的负责任的反诉。
 

  总之,判决认定原判认定被告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被告返款原告购买首付款32.5万元,驳回被告的反请求。上海房产买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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